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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籌劃]廣告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
出處:法律顧問網·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14 12:29:00 |
廣告費的會計與稅務處理差異
對于企業(yè)發(fā)生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現(xiàn)行稅法和企業(yè)會計準則間存在差異!镀髽I(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yè)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yè))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新法統(tǒng)一了廣告費的扣除標準,改變了以前各種類型企業(yè)廣告費用扣除比例。
在財務上,根據2006年10月財政部發(fā)布的《企業(yè)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廣告費作為期間費用歸入“銷售費用”科目核算(舊制度在“營業(yè)費用”科目中核算),在稅前全部列支,期末轉入“本年利潤”科目借方,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新準則指南中取消了“預提費用”和“待攤費用”兩個科目,規(guī)定廣告費用不得預提和待攤。但稅法上為了體現(xiàn)收入配比原則,允許超過比例的廣告費結轉至以后年度攤銷,這部分可結轉到以后年度扣除的廣告費而形成的財稅差異,屬于《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guī)定的暫時性差異。
差異分析
廣告費的會計處理和稅法規(guī)定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和壞賬準備、折舊費用等有些相似,都有稅前扣除的比例限制,不同的是廣告費可以在以后年度無限期轉回,因此會計處理不同于其他費用的扣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下發(fā)的《關于修訂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56號),廣告費扣除的計算基數(shù)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yè))收入”的金額。根據通知規(guī)定,新申報表中“收入總額”項目發(fā)生了一些變化,但基本上建立在會計核算的基礎上。比如,新申報表第1行的“銷售(營業(yè))收入”反映的是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核算的“主營業(yè)務收入”(扣除折扣或退回后的凈額)、“其他業(yè)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法規(guī)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注意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也就是正常銷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不得計入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行;以固定資產抵債、投資、分配、捐贈等,應當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計入主表的第1行),取消了無形資產、固定資產轉讓收入,將這兩項讓渡資產所有權收入填入第6行“其他收入”。國稅發(fā)[2006]56號的規(guī)定,減少了廣告費的計提基數(shù),但新《企業(yè)所得稅法》提高了廣告費的扣除比例。
舉例
甲企業(yè)2008年“主營業(yè)務收入”科目貸方發(fā)生額為32萬元,“其他業(yè)務收入”科目貸方發(fā)生額為3萬元,以物抵債商品的同期同類商品的不含稅銷售價格為15萬元,“營業(yè)外收入”科目貸方發(fā)生額為5萬元,全部為出售固定資產收入,甲企業(yè)2008年、2009年實行5年過渡期優(yōu)惠政策(所得稅率為15%),2008~2011年每年的會計利潤、廣告費計提基數(shù)、廣告費實際發(fā)生額等相關情況見下表,所得稅會計處理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假設無其他納稅調整事項)(見下表):
1.2008年廣告費計提基數(shù):320000+30000+150000=500000(元);(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取得的收入,應計入“營業(yè)外收入”,不得計入納稅申報表主表的第1行,即廣告費的計提基數(shù)不包括5萬元出售固定資產的收入)
廣告費稅前允許列支數(shù):500000×15%=75000(元),實際發(fā)生95000元,形成20000元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登入備查賬簿中。
遞延所得稅資產(發(fā)生額):20 000×15%=3 000(元)
從下表可知2008年會計利潤為10萬元。
應交所得稅:[(100000+20000)]×15%=18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15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 3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18000
2.2009年末,會計利潤為-50000元,企業(yè)當期虧損,稅法規(guī)定,發(fā)生虧損后允許企業(yè)向后彌補虧損五年,新會計準則規(guī)定:“企業(yè)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稅款和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則虧損形成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為5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應確認為50000×15%=7500(元)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 7500
貸:所得稅費用 7500
另外,對于廣告費形成的暫時性差異,在舊準則下不進行會計處理,只將16-15=1(萬元)的暫時性差異登入“遞延所得稅資產”備查賬簿中。在新準則下,因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的累計暫時性差異為3萬元,則應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的科目余額。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廣告費項目)1500(10000×15%)
貸:所得稅費用 1500
3.2010年末,廣告費稅前列支可比實際發(fā)生數(shù)多抵扣l50-149=1(萬元),此時廣告費備查簿上累計時間性差異應為20000(2008年)+10000(2009年)-10000(2010年)=20000(元),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稅率變更后,“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應為5000元(累計時間性差異20000×當前稅率25%),“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已有余額為4500元,應增加“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500元。
應交所得稅:[200000-(1500000-1490000)]×25%=47500元
則2010年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47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7500
另外,2010年盈利,彌補2009年虧損5萬元,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為0萬元,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的余額應為0,則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費用 75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彌補虧損項目) 7500
4.2011年末,當年廣告費可比實際發(fā)生數(shù)多列支3萬元,備查簿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僅剩的2萬元,應全部沖掉,用來抵減當期應交所得稅,“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余額應為0.
應交所得稅:[200000-20000]×25%=45000(元)
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 5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 45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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