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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記密碼取款要公證 繼承人訴銀行確認所有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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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4 16:15:00 |
日前,北京市西城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忘記密碼,繼承人訴銀行確認所有權案, 原告四人李然(男,化名)、李鋼(男,化名)、王強(男,化名)、劉梅(女,化名)訴稱,王紅(女,化名)與原告李鋼系夫妻關系,雙方生有一子即原告李然,王紅的父母為原告王強和劉梅。王紅于2006年8月8日因病去世,故四原告系王紅的合法繼承人。2003年1月5日,王紅在被告下屬的某儲蓄所存入定期存款14400元,2008年1月5日到期。王紅去世后,四原告發(fā)現(xiàn)存單,但不知道密碼。2008年1月27日,原告將此存折掛失。后去取款時,銀行需要原告出示公證手續(xù),但因四原告中的兩人年事已高,不愿參加公證。故現(xiàn)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四原告本金14400元及相應利息(2003年1月5日至2008年1月5日利息為1630.48元;2008年1月5日至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被告辯稱,原告所述存款情況及掛失情況屬實,存款金額也對。該筆存款到期利息是2008.8元但未扣利息稅,到期后我行已將其轉存為活期存款。從2008年1月5日起,該存款的利息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計算,F(xiàn)在該筆款項還按照活期存款存于我行!吨袊嗣胥y行關于執(zhí)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40條規(guī)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未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xù)。故我行要求原告辦理公證手續(xù)才能將該存款交給原告。如果法院確認了原告四人為合法繼承人,我行同意將該存款本金14400元及相應利息向合法繼承人支付,認可原告計算利息的方式及數(shù)額,F(xiàn)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王紅生前存入被告銀行的存款系其個人合法財產,待其死亡后應由其繼承人繼承。四原告系王紅的法定繼承人,故其對王紅的該筆遺產享有繼承權,原告可以依法向被告主張該權利。原告要求被告給付存款本金144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予以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某銀行給付原告四人存款本金14400元并支付自2003年1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2003年1月5日起至2008年1月5日止的利息為1630.48元;2008年1月5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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