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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開發(fā)  
出租房屋不具取暖條件房客煤爐取暖中毒身亡房東擔責10%
作者:admin錄入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8/12/30 17:33:00

     因認為房東將廁所改造出租,不具備居住條件,是造成兒子煤氣中毒身亡的原因,其父母將房東安先生告上法庭,索賠492969元。今天,北京市朝陽區(qū)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鑒于馬先生系自購爐具取暖發(fā)生煤氣中毒,同時安先生作為房東將不具備取暖條件的房屋出租負有瑕疵擔保責任,法院一審判定安先生承擔10%的責任,原告一審獲賠53968.35元。

   原告訴稱,去年初馬先生租賃了安先生所有的一處房屋。去年11月26日,馬先生被發(fā)現(xiàn)在該出租房屋內(nèi)死亡,經(jīng)鑒定為一氧化碳中毒。原告認為,馬先生租住的房屋在改造前是這棟筒子樓的廁所,改造后的房屋沒有集中供暖、通風設施,不具備正常居住的條件,這是導致其在取暖時煤氣中毒的原因。原告認為,安先生作為房主,在明知不具備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將房屋出租,是導致馬先生死亡的主要原因,故提起訴訟。

   庭審中,被告安先生辯稱,其出租的房屋帶有通風裝置,符合居住條件。且其已告知馬先生不能使用爐子取暖而應用取暖器取暖,并告知了取暖注意事項,因此責任應該由馬先生自行承擔。

   法院認為,馬先生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生火取暖的危險性有一定的認知,并應及時對煤爐、煙道進行檢查,以保障煙道暢通,故馬先生對事故的發(fā)生在主觀上存在一定的過錯。法院同時認為,安先生作為房屋出租人,對房屋設施負有維修的責任,應保障房屋設施正常、安全地使用,并符合居住條件。雖然安先生已基本盡到相應義務,但其明知出租房屋不具備取暖條件,馬先生可能會使用煤爐取暖,所以更應定時到出租屋查看房屋狀況,并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日常生活安全知識的宣傳工作,故安先生對事故的發(fā)生亦存在一定過錯。據(jù)此,根據(jù)現(xiàn)有證據(jù)及案件的實際情況,法院依法確定安先生對原告的合理損失按1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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