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月4日,任女士在一證券公司辦理了開戶手續(xù),并于當天下午3:03委托證券公司申購“大成2020基金”3萬元。2007年6月5日,任女士欲贖回基金,經查詢才發(fā)現(xiàn)基金未申購成功,資金也未回到其工商銀行帳戶。在與證券公司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任女士將證券公司訴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結了此案。
任女士起訴稱,2007年1月4日,自己到證券公司辦理了開戶手續(xù),并委托證券公司申購大成基金3萬元。證券公司的工作人員在其聯(lián)網(wǎng)的計算機上操作后,告知任女士已申購成功。任女士在證券公司打印了《開放式投資基金申購受理憑證》。任女士的資金于同日被劃走。2007年6月5日,自己到證券公司要求贖回基金。證券公司卻告知基金申購未成功。資金也未回到工行賬戶。任女士認為證券公司沒有履行任芬委托的代理基金交易責任,不在規(guī)定時間內提供代理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或其他告知文件;任女士的資金長期在證券公司處不做賬面處理,證券公司沒有履行其委托的資金轉賬責任。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證券公司賠償其損失15707元。
被告證券公司辯稱:任女士申購基金的時間是15:05分,超過了規(guī)定的申購時間,這是任女士基金申購未成功的原因。任女士因自身原因未申購成功,不可能產生實際損失。證券公司無義務向任女士提供成交確認文件。因T+1日才能進行交易確認,故證券公司不可能在申購的當天向任女士提供交易確認。任女士此后也沒有要求證券公司為其查詢。證券公司不存在資金轉賬責任。由于未申購成功,任女士的資金已于2007年1月5日回到其資金賬戶,這些資金始終在任女士的掌控之下。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交易時間均是最晚至下午15時,證券機構的交易時間不能晚于下午15時,超出交易時間的委托均為無效委托,在本案中,任女士進行基金申購的委托時間是2007年1月4日15時零3分53秒,超出了交易所規(guī)定的交易時間,因此屬于無效委托,這是任女士未能成功申購大成基金的原因。對于任女士主張“基金申購未成功的原因是證券公司未合理履行委托義務”的觀點,法院認為,證券公司通過提供交易平臺代理客戶與證券交易所之間的證券交易,其義務是將客戶的指令及時、準確、完整的上傳至證券交易所的主機,對于客戶下達指令的時間、內容其不負有審查義務。此外,根據(jù)任女士與證券公司簽訂的《證券交易委托代理協(xié)議書》的約定,凡使用密碼進行委托交易,證券公司均視為任女士的有效委托,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擔,證券公司對此不負任何責任。在本案中,任女士通過輸入密碼進行基金申購,由此產生的后果由任女士承擔。
對于證券公司是否有義務主動向任女士告知申購結果的問題,根據(jù)《大成財富管理2020生命周期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相關規(guī)定,投資者T日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T+1日對該交易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在T+2日后(包括該日)投資者可向銷售機構或以銷售機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購與贖回的成交情況。在本案中,任女士于2007年1月4日(即T日)提交的申購申請,注冊登記機構在2007年1月5日(即T+1日)對該交易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任女士可以在2007年1月6日(即T+2日)后(包括該日)向證券公司查詢申購的成交情況。據(jù)此,證券公司沒有義務在T+2日后主動向任女士告知申購結果。
對于證券公司是否有義務將任女士的資金從其資金賬戶轉入其工行賬戶的問題,根據(jù)《銀證轉賬委托協(xié)議書》的約定,任女士開通銀證轉賬功能后,可以通過證券公司的電話委托系統(tǒng)完成證券資金賬戶與工行活期儲蓄賬戶之間資金的實時劃轉,證券公司的義務是提供銀證轉賬的平臺,而轉賬的密碼是掌握在任女士手中,證券公司沒有義務將任女士的資金從其資金賬戶轉入其工行賬戶。
對于是否存在資金長期在證券公司處,不進行賬面處理的問題,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基金申購未成功后,任女士的資金已于2007年1月5日退回任女士在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2007年6月28日,結算利息90.60元,扣除利息稅18.12元,賬戶資金余額為72.48元。由此可見,基金申購未成功后,資金已經退回到任女士的資金賬戶,任女士掌握資金賬戶的密碼,也就實際控制著資金。此外,證券公司按照有關規(guī)定給任女士賬戶里的資金計息。故任女士稱資金長期在證券公司處,不進行賬面處理,缺乏事實依據(jù),法院不予采信。最后,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任女士的訴訟請求。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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