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興夫婦為兒子購買了人身意外保險,可僅過了3個月,年僅18歲的兒子猝死家中。悲痛的他們認為兒子屬于意外死亡,符合賠償范疇;但保險公司卻認為猝死即因病死亡,拒絕賠償,雙方最終對簿公堂。昨(16)日,記者獲悉,成都中院日前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不成立,向李明興夫婦支付保險金5萬元。
為兒子投保人身意外險
李明興和王淑芳的兒子李立出生于1989年9月19日,2006年8月20日,夫妻倆為兒子購買了一份終身保險,通過保險業(yè)務代理人蘇某簽訂了《個人保險投保單》。合同約定,被保險人在未成年時身故,累計保額不超過5萬元,同時,被保險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80天內(nèi),因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的,保險公司不負保險責任。李明興夫婦交了2298元保險費。
兒子猝死保險公司不賠
2007年1月3日下午,李立突然在家中昏迷不醒,李明興夫婦趕緊將他送往醫(yī)院搶救,但李立最終還是停止了呼吸。醫(yī)院急救記錄載明,李立的死因初診為“猝死”。3天后,傷心欲絕的夫婦倆將兒子的遺體火化。隨后,李明興向保險公司報案。一個月后,保險公司向李明興出具了一封《歉難給付信》,載明“經(jīng)公司調(diào)查核實,被保險人李立在家中猝死屬實,由于距保單生效日未超過180天,根據(jù)規(guī)定,本次事故不屬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保險公司
猝死即因病死亡
庭審過程中,保險公司翻出了《現(xiàn)代漢語詞典》和世界衛(wèi)生組織關于“猝死”的解釋——“猝死”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或惡化而發(fā)生的急驟死亡。保險公司還提供了清華大學出版的《法醫(yī)學》書籍以及四川求實司法鑒定所法醫(yī)文證鑒定意見書,以證明李立的猝死屬疾病導致,公司不該支付保險金。
法院判決
拒賠理由不成立
法院審理認為,盡管醫(yī)學界和法學界對猝死有不同解釋,但法院卻不能以此來認定李立猝死的原因,而應由相關權威機構(gòu)對他的尸體進行鑒定,查明死亡真相。
醫(yī)院的醫(yī)療記錄上證實李立“猝死”,但并沒有說明導致死亡的原因,因此不能推論李立是因疾病導致的死亡。由于李立尸體已經(jīng)火化,對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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