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患病仍收保費保險公司擔責理賠
近日,江西省遂川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某保險公司給付投保人郭柳華醫(yī)療保險金1萬元。
2005年5月28日,郭柳華通過保險業(yè)務員郭某向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康寧終身險,并交納了首期保險費1493.6元。同年8月21日,郭柳華被診斷患了顱內嗅神經(jīng)母細胞瘤,郭柳華及時將自己患病的情況告訴郭某,郭某專程前來探視郭柳華病況。2006年6月6日,郭柳華依照保險合同約定交納了當期保險費1543.6元。2007年3月,郭柳華先后在醫(yī)院花費醫(yī)療費兩萬余元。2007年4月,郭柳華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認為被保險人郭柳華屬于在保險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內患重大疾病的情形,保險合同已經(jīng)自動終止,拒絕郭柳華的理賠申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2005年7月,原告郭柳華第一次得知自己患病便告知了被告,且被告的保險代辦員在原告郭柳華患病期間專門探視過其病情,應視為原告郭柳華已向被告盡了告知義務。被告在知曉原告患重病的情況下仍然收取保險合同的當期保費,這一行為表明被告同意繼續(xù)承保,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馮賢高 王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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