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1.3普通使用許可
商標權的排他使用許可,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并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商標的普通使用許可在合同授權范圍內(nèi)可能存在多個被許可人,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不能排斥商標權人以及其他被許可人以合同約定的方式在合同約定的期間和地域范圍內(nèi)使用該注冊商標。普通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作為該注冊商標的利害關系人,在發(fā)現(xiàn)侵權行為時,可以單獨或與商標權人一起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但只有在經(jīng)商標權人明確授權時,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2.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簽訂
商標使用許可是基于當事人意思自治,雙方可以在合法的前提下,自由協(xié)商合同的內(nèi)容。律師在起草商標許可使用合同時,可以注意下列因素:
①主體條款,包括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地址等內(nèi)容。
②使用許可的注冊商標,包括其注冊證編號。
③授權范圍,包括使用許可該注冊商標的方式,在哪些商品或服務上許可使用該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的期限,使用許可的地域范圍等等。
④許可費,包括許可費用的計算方式和支付方式等。
⑤商品質(zhì)量保證和監(jiān)督條款。
⑥合同到期后的存貨處理。
⑦侵權、違約、爭議解決。
⑧特別授權條款,即是否允許被許可人許可第三方使用合同項下的注冊商標等問題。
3.2.3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可以由商標代理組織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進行。在客戶選擇自己進行合同備案時,律師可以指導客戶下列問題:
3.2.3.1備案的程序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nèi),將該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同時,許可人須將該許可合同報送商標局備案,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3.2.3.2備案的效力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備案不是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一般來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后即生效,除非合同約定備案為許可合同的生效條件,不必報經(jīng)商標局批準!渡虡朔ā芬(guī)定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備案”,只是出于對注冊商標使用的管理和監(jiān)督。根據(jù)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jīng)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3 指導客戶進行商標轉讓
3.3.1商標轉讓概述
商標權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nèi),通過合同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 轉讓注冊商標經(jīng)核準后,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我國現(xiàn)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手續(xù)由受讓人辦理。商標局核準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后,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未一并轉讓的,由商標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可能產(chǎn)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3.3.2商標轉讓合同的簽訂
根據(jù)《商標法》第三十九條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xié)議。商標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商標轉讓協(xié)議的形式,但由于商標轉讓需經(jīng)核準,所以商標權轉讓應簽訂書面合同。律師在起草商標轉讓合同時,應注意商標轉讓合同須包括下列因素:
①被轉讓商標的圖樣、商標注冊號、商標的有效期;
②轉讓費的計算與交付;
③有無必須一并轉讓的商標,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并轉讓;
④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zhì)量;
⑤違約責任承擔以及爭議解決等內(nèi)容。
3.3.2商標轉讓合同核準程序
商標轉讓合同簽訂后,未經(jīng)商標局核準,并不生效。商標轉讓合同的申請核準可以由商標代理組織進行,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進行。在客戶選擇自己進行申請核準時,律師可以指導客戶下注意下列環(huán)節(jié):
3.3.2.1商標權轉讓的申請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簽訂轉讓協(xié)議后,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在實踐中,申請商標轉讓應提交的文件主要有:
①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簽章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因為商標法規(guī)定商標權轉讓必須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提出申請,所以雙方必須共同在《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上簽章。
②《商標注冊證》的復印件,包括正反面。
③轉讓人和受讓人各自的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如果是自然人,則提交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3.3.2.2商標權轉讓的核準與公告
收到注冊商標轉讓申請后,如果該申請的形式要件符合要求,商標局會著重審查兩點。一是審查有無存在必須一并轉讓的商標。如果有,但當事人未一并轉讓的,商標局會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滿不改正的,視為放棄轉讓該注冊商標的申請,商標局會書面通知申請人。二是審查該商標轉讓是否存在可能產(chǎn)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如果存在這種可能,商標局不予核準該申請,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經(jīng)審查通過后,商標局核準該轉讓注冊商標申請,發(fā)給受讓人相應證明,并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成為新的商標權人。
3.4 指導客戶進行商標行政維權
3.4.1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行政請求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如果客戶發(fā)現(xiàn)自己的有人仿冒或假冒自己的商標或者其他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律師可以指導客戶向有關工商行政部門提出行政請求:
3.4.1.1指導和配合客戶收集必要的侵權證據(jù),包括合法取得侵權實物、確認侵權事實以及侵權人的聯(lián)系地址等等。
3.4.1.2起草行政請求書,就侵權行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投訴或者舉報。
3.4.2向海關請求檢查和扣留侵權嫌疑產(chǎn)品
如果發(fā)現(xiàn)假冒或仿冒產(chǎn)品有進口或出口,律師可以指導客戶向海關請求檢查和扣留侵權嫌疑產(chǎn)品。
3.4.2.1指導客戶根據(jù)《知識產(chǎn)權海關保護條例》的規(guī)定就其注冊商標向海關進行備案。
3.4.2.2指導和配合客戶收集侵權證據(jù),包括侵權嫌疑貨物可能進出境的口岸、時間、運輸工具等等。
3.4.2.3指導和配合客戶向侵權嫌疑貨物進出境地海關提出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申請,并進行調(diào)查。
4. 商標訴訟案件代理
隨著經(jīng)濟的迅速發(fā)展,有關商標權的糾紛越來越多,律師可以積極代理客戶解決商標糾紛事務。
4.1 商標民事訴訟案件代理
4.1.1商標侵權糾紛訴訟案件代理
4.1.1.1作為原告代理人
當有客戶因為自身商標被侵權而擬通過訴訟途徑解決,律師若作為原告方代理人:
4.1.1.1.1了解案情,確定商標侵權類型。
根據(jù)《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侵權行為:
①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②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③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④未經(jīng)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并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⑤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根據(jù)《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之一的,屬于商標法第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①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②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下列行為屬于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①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yè)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②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③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并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chǎn)生誤認的。
4.1.1.1.2確定被告。
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可能因為侵權商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往往不同一,會出現(xiàn)多個被告,原告對此有選擇權。
4.1.1.1.3確認是否需要和解
律師根據(jù)對案情的判斷,可以建議客戶尋求和解來解決糾紛,和解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進程中的任一階段進行。
4.1.1.1.4考查訴訟時效
知道或應該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兩年內(nèi),可以主張所有侵權損失。
知道或應該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已過兩年,可以主張起訴之日前兩年內(nèi)的損失。
4.1.1.1.5確定管轄法院。
級別管轄上,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少數(shù)基層人民法院對一審商標案件具有管轄權。
地域管轄上,商標侵權糾紛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存在多個被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4.1.1.1.6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和申請財產(chǎn)保全。
如果原告方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chǎn)保全的措施。
4.1.1.1.7配合和指導客戶收集證據(jù),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訴前證據(jù)保全。
在證據(jù)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原告方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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