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次替考,在校大學生被開除學籍。該大學生在向校方多次請求恢復學籍未果的情況下,將學校告上法庭。今天,河南省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河南師范大學的處分決定,限期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孫振偉是河南師范大學數(shù)學與信息科學學院的一名大三學生。2006年9月,同學沂蒙(化名)找到孫振偉,想讓他幫忙替他參加《法律基礎》的考試。礙于面子,孫振偉沒有拒絕。于是,他代替沂蒙參加了該科目的考試,被巡考發(fā)現(xiàn),隨即報請校方對他作出處分。校方遂對孫振偉作出了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孫振偉不想因此失去大學學習機會,他認為學校因一次替考就將他開除學籍,處分明顯過重。在多次向?qū)W校請求恢復學籍無望的情況下,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jù)《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五十二條之規(guī)定:“對違法、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性質(zhì)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孫振偉雖違反了校規(guī)校紀,但其認錯態(tài)度較好,且是初犯,未造成嚴重后果,依照有關條款,該行為尚不屬情節(jié)嚴重,應酌情給予其他處分。河南師范大學給予孫振偉開除學籍的處分明顯過重。遂作出判決,撤銷被告河南師范大學的處分決定;于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nèi)恢復原告孫振偉學籍。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法院的判決,河南師范大學依然不服,以學校的處分決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適當,而原審判決違反了行政訴訟法的合法性審查原則為由,提出再審請求。
法院再審認為,對于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宜謹慎對待、從嚴掌握。孫振偉代替他人考試,違反了校規(guī)校紀,應當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但綜觀其認錯態(tài)度,已深刻反省并作出檢查,亦未造成嚴重后果,故河南師范大學對其作出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欠妥。據(jù)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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