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合同無效,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兩種情形:
一、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
《擔保法》第5條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北WC合同對于主債權(quán)債務合同具有附從性,它的效力以主合同的效力為前提。主合同無效,保證合同無效;主合同部分無效,保證合同亦部分無效。更進一步說,無論主合同基于何種原因無效,保證合同因均附從主合同的效力而無效。
二、因自身原因而無效。
保證合同因自原因無效的情形包括全部無效與部分無效。部分無效主要發(fā)生在雙方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大于主債務范圍的情形,此時保證的效力應當只及于主債務范圍,超出部分無效。保證合同全部無效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1、保證人不適格。即保證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如國家機關、企業(yè)法人分支機構(gòu)、公益事業(yè)單位及社會團體等擔任保證人的,保證合同無效。2、保證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比如受欺詐、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意思表示真實是所有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保證合同當然也不例外。保證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為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因此,這里所說的意思表示真實是指保證人和債權(quán)人的意思表示,不包括債務人。同時,由于保證合同單務無償?shù)男再|(zhì),強調(diào)保證人意思表示真實具有重要意義,這是保護保證人利益至關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大量擔保責任免除的案例,保證人就是從此入手抗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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