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與借款人盡量避免口頭協(xié)議,最好以書面形式達成借款協(xié)議,對借款期限、利率等作出約定,避免因口頭協(xié)議發(fā)生爭議導致其利益因無有力證據(jù)而無法得到保障。
2、 關于借款期限問題,即借款人的還款期限問題,在法律上涉及訴訟時效。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那么原則上出借人隨時可以要求借款人歸還借款,但不能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20年訴訟時效。如果出借人與借款人對借款期限有明確約定,借款人在期限屆滿前不能歸還借款,那么,出借人一定要在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主張權利,否則,法律不再予以保護。
3、 關于利息問題:在借款協(xié)議中最好明確約定。否則,根據(jù)《合同法》211條之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同時,公民之間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guī)定,即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否則,超過的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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