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反傳銷組織調查:收費成“業(yè)內通用規(guī)則”
調查動機
近年來,在整治傳銷組織的問題上,有關部門不斷加大打擊力度。同時,一些民間反傳銷組織也相繼出現。
不久前,湖北工商部門介入一個民間反傳銷組織調查時發(fā)現,民間反傳銷組織存在諸多不合乎法律規(guī)定的地方,而民間反傳銷組織認為,他們也有難言之隱。
民間反傳銷組織存在哪些問題?他們有無存在的必要?《法制日報》記者對此進行調查。
5年前,一個傳銷組織的大A級老總因為良心的困惑走上了“民間反傳銷”的自我救贖之路。
5年后,這位曾經的老總因采取異地勸服收取費用的“反傳”方式被工商部門認定為“無照經營”。
“對于我們這一組織的身份問題,我很苦惱,其實工商等部門也很苦惱,按照現行法律法規(guī)他們也無法給我們定性!睆膫麂N組織老總變?yōu)椤胺磦鳌比耸康娜~飄零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反傳銷被舉報為傳銷
今年5月初,湖北省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接到一個投訴電話,稱有人在該分局轄區(qū)內的一個小區(qū)里“搞傳銷”。接到這一線索后,執(zhí)法人員隨即趕赴現場。到達現場后發(fā)現,事情并非投訴人所描述的那樣。在小區(qū)的一棟居民樓內,被舉報房間內較為整潔,沒有標語口號,當時屋內只有4個男生,房間內只有兩張高底床、一臺電腦。
參與現場執(zhí)法的洪山分局工作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當時一看就覺得這個地方不像是在搞傳銷,因為根據以往打擊傳銷的經驗,一般傳銷場所都是臟、亂、差,而且會貼標語喊口號,最起碼也要有幾十人。
工商執(zhí)法人員隨后發(fā)現,這個被舉報人稱為“傳銷窩點”的房間,其實是葉飄零自己辦的“中國反傳銷網”所在地。
葉飄零告訴工商執(zhí)法人員,他不是“搞傳銷的”,而是“反傳銷的”。他們的主要工作就是通過網絡、電話收集求助者的信息,然后根據路途的遠近與勸解的難易程度跟求助者談好救助費用;如果對方同意,他們會先收取一半費用到求助者所在地進行勸解,成功后再收取另外一半費用。
針對工商執(zhí)法人員關于收費的疑問,葉飄零拿出了一份長達4頁、附有6個銀行賬戶的“外出費用一覽表”。
葉飄零承認“外出費用一覽表”上的價格是他自己定的,并以前往北京收取1900元為例向《法制日報》記者解釋其定價的依據:現在去北京的火車硬臥票價為每張280元左右,往返的話就算是600元;一般情況下,成功解救一名傳銷參與者需要3至4天時間,他們規(guī)定給每名外出解救者每天補助80元,4天(晚上走白天到)也就是320元;每天的住宿費一般是150元左右,3天也就是450元;這幾項加起來在1370元左右。
“我可以很坦誠地告訴你,這個費用每次還是有些結余的。一部分結余的錢用來支付房租、網費、水電等費用!比~飄零說。
參加現場調查的洪山分局工商執(zhí)法人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他們當時也不認為葉飄零是在搞傳銷,而且也確確實實看到他們在從事“反傳銷”的工作,但是葉飄零私自定價收費,不符合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
“他的行為確實構成了無證收費,存在過錯。不過,他們畢竟是在做好事,也沒有危害社會,我們最后只是建議他停止無證收費的行為,若要收費就要去辦理相關證件或申請成立公益性組織!焙樯椒志止浇灰拙志珠L劉穎對《法制日報》記者說。
收費成業(yè)內通用規(guī)則
“原來搞免費救助時,沒人說什么,F在一收費,爭議之聲就起來了,雖然是按最低標準收的。但是,如果不收費,我們怎么生存?”葉飄零說。
據了解,目前國內的“反傳銷”組織,一般都會打著“志愿者”的旗號,但收費已經是“業(yè)內通用規(guī)則”。
葉飄零告訴記者,2007年,他在浙江省義烏市創(chuàng)辦“中國反傳銷聯盟”,當時完全是免費的,但兩年后就解散了,問題就出在資金來源上。
2009年,葉飄零到北京后,了解到收費模式,于是到武漢開設了“中國反傳銷協會”網站。
葉飄零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其實他一直沒有停止過向有關部門的申請,但是遇到了種種法律政策上的障礙。
“我們曾到民政部門問能否注冊為非營利組織,民政部門說,涉及收費應該找工商注冊登記;找工商部門進行登記注冊,他們說涉及到收費定價的問題,建議找物價部門進行咨詢;物價部門又告訴我們,這個又是火車票,又是飛機票,無法定價。”葉飄零說,“一圈下來,我們依然是‘地下組織’。”
劉穎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目前的國民經濟分類表里,無法找到與反傳銷這個“行業(yè)”相對應的代碼,因此無法為其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與葉飄零所從事的“勸解”行為相對靠點兒邊的是“信息咨詢服務類”,但是也不完全符合,此外政府部門的相關文件中對此也沒有明確規(guī)定。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向葉飄零下達了《責令整改通知書》,稱其無照從事非法經營活動,違反了《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二條,構成“無照經營”,責令其改正上述行為。
打擊傳銷要以政府為主導
對于民間反傳銷組織的勸說行動,葉飄零認為,打擊傳銷不能只盯著“頭”、“大A”,底層的傳銷人員才是傳銷組織屢禁不絕的根源,而且傳銷組織的高層一般都是從底層做起來的;打擊傳銷的重中之重,應該重拳打擊房屋出租者,發(fā)動社區(qū)做好監(jiān)管工作,“戴紅袖章的社區(qū)老太太就很管用”。
據了解,目前我國關于打擊傳銷的法律法規(guī)主要指向的是傳銷組織的頭目,對于參與傳銷、為傳銷組織提供場所等各方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
正是意識到這一點,今年“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秦希燕向大會提交《關于修改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加大對傳銷活動打擊》的議案。
秦希燕建議,應當將參與、多次參與傳銷的人員以及多次為傳銷人員提供房屋、經營場所、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行為列入有效打擊范圍,在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明確規(guī)定以上行為為違法行為,違者予以治安處罰,除罰款外,還可以拘留。
“目前打擊傳銷基本上是‘捉放曹’的執(zhí)法方式,也即所謂的‘抓捕頭目,遣返參與者’,這讓傳銷分子打而不絕。”秦希燕說,“所謂的‘遣返’實際上存在兩種情形,一種叫‘解救’,是指一直想逃出來回家的,在相關部門端掉傳銷窩點后,終于獲救;而剩下不想回家的,就叫‘遣散’,這部分人大多數會繼續(xù)傳銷!
為此,秦希燕建議,要克服這些弊端,需在打擊范圍、力度和可操作性等方面加強和完善現行法律法規(guī),把打擊傳銷轉變?yōu)楣膊块T的常規(guī)職能,在政策、法規(guī)的范疇內具體明確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特別是安排好工商部門與公安部門的分工協作關系;此外,可以考慮在一些傳銷重災區(qū)制定一些針對性的地方法規(guī),加強這些地方的反傳銷部門設置和人員配備。
不過,秦希燕并不主張通過設立民間反傳銷組織參與打擊傳銷和進行其他反傳銷活動。
“民間反傳銷組織的出現,肯定有其積極的一面,但起到的作用可能有限!鼻叵Q嗾f,民間力量可以起到推動法律的完善和引起政府部門的重視作用,但打擊傳銷還應以國家立法、政府打擊為主導,進一步明確執(zhí)法部門的職責和制定行之有效的規(guī)范性依據,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有據,才有望從根本上防治傳銷活動。(胡新橋 劉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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