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日報訊 (記者/趙琦玉 劉冠南 通訊員/穗法宣)《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已經有一個半月,新法帶來了哪些變化?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情況怎樣?日前,為了統(tǒng)一新法實施后的裁判尺度,廣州市兩級人民法院在花都召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暨刑法修正案(八)培訓班,并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人士前來授課。昨日,筆者前往探訪該培訓班,法院有關負責人就醉駕入刑、未成年人犯罪等熱門話題回答了筆者的提問。
醉駕量刑應考慮多方面因素
醉駕案定罪后如何量刑?廣州市中院刑事審判庭一庭庭長萬云峰認為,醉駕案判輕還是判重,應考慮犯罪后果、潛在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不能單純憑酒精含量來裁量。
廣州中院刑一庭副庭長鐘育周則認為,司法實踐中應審查被告人是否曾有過醉駕行政處罰記錄、醉駕后是否抗拒約束、醉駕同時是否有其他違反交通法規(guī)情形、是否造成交通事故等實際危害后果,以及認罪悔罪態(tài)度和賠償損失情況等。
刑事案件判決不能只重口供
根據“兩院三部”新的有關司法解釋,對于刑事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不能只側重被告人自己的有罪供述。
廣州中院研究室法官認為,在新的證據規(guī)則指導下,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必須能對疑點和矛盾加以排除或者合理解釋。面對定罪證據存疑的案件,定不了的堅決不定,判不了的堅決不判,絕對不允許為“消化”案件而定罪,在定罪標準上沒有通融的余地。
“在刑事判決書的撰寫上,必須將客觀證據放在前面,將言詞類證據,特別是被告人供述一定要放在證據的最后!比f云峰說。
從寬處理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對于刑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犯罪規(guī)定作了三項修改,其中包括對累犯制度的修改,規(guī)定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新規(guī)被認為“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更加從寬”。萬云峰對于未成年犯的這條新規(guī)認為,按照司法精神,對未成年人適用“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在今年5月1日之前犯罪的未成年犯有累犯情節(jié)的,依法仍然應當算作累犯。
萬云峰介紹,中央政法委明確指出,對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情況進行考評,既考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情況,也考評依法從寬處理的情況,特別是對初犯、偶犯、未成年犯、老年犯中一些罪行輕微的人員依法適用“兩減少、兩擴大”,即依法減少判刑,擴大非罪處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減少監(jiān)禁刑,擴大適用非監(jiān)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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