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將一套從荷蘭定制的設備運回國內,長飛公司與速遞公司簽訂運輸合同,不料在機場裝卸貨物時,設備發(fā)生破損。在保險公司賠付后,長飛公司將求償權轉讓給保險公司。經過市一中院法官精心審理,這起典型的保險代位求償權案件日前宣判,被告速遞公司被判賠償原告保險公司89420特別提款權,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請未獲支持。
2001年,武漢長飛公司與荷蘭一家公司訂立貿易合同,購買擴產設備一套,貨物重量達數(shù)噸。由于貨物昂貴且路途遙遠,長飛公司對這些設備投保了航空貨物運輸條款項下的一切險種。
為運輸這批設備,長飛公司與速遞公司訂立運輸代理協(xié)議,約定由速遞公司作為承運方將設備運至武漢。承運方應保證貨物安全運至目的地,如因承運方地面運輸中造成的貨損、貨物丟失等,由承運方負責賠償貨物損失。隨后,速遞公司又將這筆業(yè)務分成兩段,其中荷蘭到上海的航空運輸由康捷空公司承擔,從上海到武漢的陸地運輸由浦東汽運公司負責。
空中之旅尚且順利,但裝車交接時卻出了岔子。2001年7月28日,設備運抵虹橋機場,浦東汽運公司到康捷空公司在滬空運進口貨物代理錦海捷亞公司的虹橋進口倉庫提貨。錦海捷亞公司倉庫工作人員將兩輛鏟車開至裝貨場地,從同一側將貨物從平板車上挑起。然而,就在浦東汽運公司的卡車打開邊欄板準備裝貨時,貨物突然從鏟車上翻下,貨箱里邊滲出液體,木箱底部發(fā)現(xiàn)有玻璃、陶瓷及耐熱材料碎片。
經鑒定,設備發(fā)生殘損系錦海捷亞公司運輸操作不當所致,由于設備損壞嚴重,已無法使用,長飛公司只得將設備再次運回荷蘭原生產廠家修理,先后共支付運費、修理及更換部件費共計61萬余元人民幣。
2002年5月,長飛公司向速遞公司索賠。隨后,保險公司先后兩次賠償了損失61萬余元,長飛公司出具權益轉讓書,將設備受損害的賠償請求權讓給保險公司。于是,保險公司將速遞公司等三被告訴至法院,追償設備損失及利息共計62.6萬余元。
合議庭審理后認為,第三人長飛公司與被告速遞公司之間訂立有效的運輸合同,速遞公司應按約將長飛公司之機器設備安全、及時地運送至長飛公司指定的交貨地點。被告速遞公司作為多式聯(lián)運的經營人,應該對全程運輸承擔義務,無論是哪一段的具體承運人違反合同義務,多式聯(lián)運經營人均應承擔違約責任。本案中,長飛公司交由速遞公司運輸?shù)呢浳镌谕局邪l(fā)生毀損,速遞公司應負違約責任。本案中,受損貨物重量為5.26噸,參照國際慣例,并尊重被告意愿,合議庭采用每千克貨物17特別提款權的計算標準,認定速遞公司的責任限額應為89420特別提款權。由于保險公司理賠的款項超出了這個限額,故速遞公司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89420特別提款權。對于自己的損失,速遞公司可向康捷空公司等另行追償。據此,合議庭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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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提款權(SDR):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提供給全體會員國的一種國際貨幣儲備單位,為成員國在貨幣基金體系內的資產儲備?捎盟蚧鸾M織指定的其他會員國換取外匯,以償付國際收支逆差或償還基金組織的貸款,還可與黃金、自由兌換貨幣一樣充當國際儲備。特別提款權每日據依匯率變化而有變動,市值不固定。以昨天為例,1美元的價值為0.625688特別提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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