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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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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
作者:發(fā)布人趙麗娜律師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11/3/11 17:18:00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分 類】 民商 【時 效 性】 有效 【頒布時間】 2010年12月29日 【實施時間】 2010年12月31日 【發(fā)布部門】 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已于2010年12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被終止的民辦學校如何組織清算問題的批復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6次會議通過 法釋〔2010〕20號)
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于遵義縣中山中學被終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組織清算”的請示》((2010)黔高研請字第1號)收悉。經(jīng)研究,答復如下: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九條批準設立的民辦學校因資不抵債無法繼續(xù)辦學被終止,當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清算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組織民辦學校破產(chǎn)清算,參照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破產(chǎn)法》規(guī)定的程序,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的順序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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