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臺街道居民王莉(化名),1998年與趙亮(化名)結婚,兩年后育有一女,王莉很愛女兒,就把自己當年的10萬元積蓄存于孩子名下,以備孩子將來之用。
近幾年來,趙亮經(jīng)常酗酒滋事,夜不歸宿,夫妻感情不和,時常爭吵打架。無奈于今年8月夫妻二人決定離婚。離婚后,王莉總是隱隱約約地感覺到,前夫趙亮的眼睛始終在注視著自己,她開始為自己存于孩子名下10萬元犯嘀咕,茶飯不香,就連睡覺也感到不踏實。為此,就來到了街道司法所進行法律咨詢,存入孩子銀行賬戶的10萬元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chǎn)?是否會被前夫要求分割?
司法所工作人員針對王莉講述的事實,根據(jù)我國《婚姻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chǎn),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收益;(三)知識產(chǎn)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chǎn),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币虼耍趵蛟诨橐銎陂g的積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chǎn),一般在離婚時須平均分割。但王莉把自己的積蓄存在了與趙亮的婚生孩子名下,這就構成了一種單方贈與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guī)定:“共同共有人對共同財產(chǎn)享有共同的權利,承擔共同的義務。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xù)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chǎn)的,一般應認定無效!
由于夫妻雙方對于共同財產(chǎn)有平等的處理權,該贈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須取決于丈夫是否認可。如趙亮同意此贈與行為,則王莉存入孩子銀行賬戶的10萬元歸孩子所有,離婚時不得作為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如趙亮不同意,則贈與行為無效,王莉存在孩子名下的存款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進行分割,有一半應歸趙亮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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