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證作為一種貿易支付方式,獨立性是其主要的原則之一;同樣,獨立保函作為一種信用擔保方式,獨立性更是其固有之義。下面,筆者將信用證和獨立保函結合起來,一并探討其獨立性原則在實踐中的應用。
信用證和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原則
所謂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簡言之就是基礎交易和信用證交易之間的相互獨立;開證行的付款義務不能援引基礎合同或基礎交易項下的理由作出抗辯,除非受益人被最終證實為進行了信用證欺詐。 www.cnbjlawyers.com
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和嚴格相符原則是信用證制度的兩大基石,兩者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缺一不可,否則信用證制度將不復存在。其中,嚴格相符原則是獨立性原則的實現(xiàn)方式和基本保障,前者是為后者服務的;而獨立性原則則是嚴格相符原則乃至信用證制度存在的前提和基礎,沒有前者,則后者失去意義。因此,歷來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及其修訂版對此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由于對國際慣例的含義理解不同,以及缺乏國內法的相應規(guī)定,使得長期以來我國理論和實務界對其掌握并不統(tǒng)一。雖然最高法院制定的《關于審理信用證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司法解釋”) 第五條規(guī)定,“開證行在作出付款、承兌或者履行信用證項下其他義務的承諾后,只要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單據(jù)與單據(jù)之間在表面上相符,開證行應當履行在信用證規(guī)定的期限內付款的義務。當事人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的基礎交易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并未對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作出明確、完整的定義。
獨立保函有各種名稱,在大陸法系一般稱銀行保函、見索即付保函等,而在英美國家則稱為備用信用證。實際上,除了形式上有些差異外,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實質上是一樣的,都是銀行間獨立于基礎合同的獨立的單據(jù)交易。備用信用證屬于信用證的一種,因此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均明確地把備用信用證包括在內。備用信用證在法律關系方面與商業(yè)信用證是完全一樣的,也是三方當事人之間的三個獨立交易(即申請人、開證行和受益人之間的兩兩關系)。兩者不一樣的是商業(yè)功能:商業(yè)信用證是用來保證貨款的支付,而備用信用證則是用來防止一方不履行承諾;在商業(yè)信用證中,一般都希望按照約定把信用證項下的款付出去,這樣才說明基礎合同的履行順利;而備用信用證則不然,一般都想讓信用證stand-by,放在那兒備而不用。一旦發(fā)生備用信用證付款,就說明基礎合同的履行不順利。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既然獨立保函與備用信用證實質上是一樣的,而備用信用證在法律關系方面與商業(yè)信用證又是完全一樣的,那么,有關信用證的獨立性原則就應完全適用于獨立保函。
獨立性原則的應用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信用證的獨立性和單證嚴格相符原則,是大多數(shù)信用證糾紛案件中都會遇到的問題。它貫穿于從開證申請人申請開立信用證到開證行最終完成付款,包括開立、承兌、修改、撤銷、保兌、議付、償付等等諸多環(huán)節(jié)。
在信用證承兌和償付環(huán)節(jié),獨立性原則表現(xiàn)為開證行有獨立審查單據(jù)的權利和義務,有權自行作出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單據(jù)與單據(jù)之間是否在表面上相符的決定,并自行決定接受或者拒絕接受單據(jù)與信用證條款、單據(jù)與單據(jù)之間的不符點,以及作出是否承兌和償付的決定。 Beijing Corporate Lawyers
在信用證的議付和保兌環(huán)節(jié),獨立性原則表現(xiàn)為議付和保兌是開證行與中間行之間的銀行內部關系,與申請人無關。信用證的議付是一種類似于票據(jù)貼現(xiàn)的融資行為,同時也是一種類似于票據(jù)流轉的信用證單據(jù)流轉行為,它不受基礎交易的任何影響。因此,申請人不能干預。雖然議付行議付后一般都能保留對受益人的追索權,但是不同于票據(jù)貼現(xiàn)的是,議付分為指定議付和任意議付兩種,其中指定議付因為是開證行的指定行所為,一般都可以得到開證行償付;而任意議付因為不是開證行的指定行所為,可能因為某些原因而得不到開證行償付;即便是開證行同意償付,也可能被申請人要求止付。 北京涉外法律顧問網
除此之外,獨立性原則還表現(xiàn)為信用證訴訟中的管轄權和準據(jù)法的選擇與基礎交易相互獨立。具體而言,信用證糾紛不同于基礎交易糾紛,既沒有統(tǒng)一的管轄權和準據(jù)法的規(guī)定,又不受基礎交易中當事人的管轄權和準據(jù)法的選擇制約,一般是由銀行所在地法院管轄,并大多適用國際慣例處理。
不過,上述獨立性原則在獨立保函的適用中可能不盡一致。比如,由URDG458調整的見索即付保函并沒有議付和保兌環(huán)節(jié),而且統(tǒng)一的管轄權和準據(jù)法的規(guī)定,這實際上也是保函與信用證之間略為不同的地方。 北京涉外法律顧問網
信用證和獨立保函獨立性原則的限制
任何權利都不是絕對的。如果過分強調信用證和獨立保函的獨立性原則,不顧基礎交易的真實性基礎,就必然會產生權利的濫用和欺詐。而如果不給染上欺詐的信用證和獨立保函予以止付救濟,則會對善意的開證行和申請人造成不公,從而最終也會損害信用證制度及其獨立性原則。因此,在堅持信用證和獨立保函獨立性原則的同時,還需對其有條件地限制。 www.cnbjlawyers.com
關于應限制的條件,最高法院上述司法解釋在第八條中規(guī)定了四種信用證欺詐情形,包括受益人偽造單據(jù)或者提交記載內容虛假的單據(jù)、惡意不交付貨物或者交付的貨物無價值、受益人和開證申請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單據(jù)而沒有真實的基礎交易等。顯然,這些欺詐情形集中地表現(xiàn)為信用證單據(jù)完全背離基礎交易的真實狀況,從而也就使得信用證這一單據(jù)交易的支付方式完全脫離了基礎交易的需要,其獨立性原則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價值。
在出現(xiàn)上述信用證欺詐的情況下,當事人如果認為將會給其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尋求司法救濟。由于我國法律中沒有“禁令”或“止付令”的規(guī)定,所以司法解釋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采取財產保全方式申請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或者直接提出訴請要求判決終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這些措施實際上就是對信用證獨立性原則的限制,也就是在一定條件下否定了開證行獨立的付款義務。
由于獨立保函下的提示付款一般僅要求提交索付聲明、違約證明等本身并無經濟價值的非商業(yè)單據(jù),并不要求提交跟單信用證下的提單、發(fā)票等商業(yè)單據(jù);而這種非商業(yè)單據(jù)極有可能只是受益人的一份有關申請人未能履約的聲明,本身缺乏應有的證據(jù)進行佐證,所以,獨立保函的單據(jù)一般較跟單信用證下的單據(jù)更容易獲得,因而單據(jù)的欺詐也更容易實施。因此,對于這類獨立保函下的單據(jù)更應該審慎對待,以便在維護其獨立性的同時防止其欺詐。
獨立性原則的限制應用
獨立性原則的限制應用集中反映在如何從程序和實體兩個方面對信用證和獨立保函欺詐行為進行認定和處理。 www.cnbjlawyers.com
程序上,信用證欺詐糾紛構成一類單獨的案由。一般來說,與信用證有關的糾紛包括信用證欺詐糾紛也應單獨成案,而與基礎交易糾紛無關。但是,在信用證欺詐糾紛中,必須將信用證關系與基礎交易關系適當?shù)亟Y合起來予以審查。因此,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在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過程中,必要時可以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并審理。然而,這種將信用證糾紛與基礎交易糾紛一并審理的方式并非如處理法律關系競合那樣簡單。實際處理中,既可能涉及到當事人的不盡一致,還可能涉及到管轄權的不同問題。比如,基礎交易合同約定管轄的可能是仲裁,或者是不同于信用證管轄的另一家法院。遇到這些情況時,應以信用證關系為主要的確立標準。
實體上,信用證欺詐糾紛的難點集中于對欺詐行為和欺詐例外的例外行為的認定。關于欺詐行為的認定,關鍵是要根據(jù)舉證責任原則,由受害方證明行為人是否具有行為的故意,以及是否實施了對于受害方利益的實質性損害。如果行為人并無故意,或者即便是故意,但是對于受害方的利益并無實質性損害,就不應輕易認定為是欺詐。
關于獨立保函欺詐行為的認定和處理,由于目前最高法院對于國內獨立保函的法律效力未持肯定態(tài)度,尤其是迄今為止尚缺乏有關審理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糾紛的司法解釋,從而造成各地法院處理此類糾紛時無所適從。筆者認為,由于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在法律關系性質上與信用證基本一致,法院在審理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欺詐糾紛時遇到的程序和實體法律問題也與審理信用證欺詐案件時的問題基本相同,因此,為了規(guī)范獨立保函和備用信用證欺詐糾紛的審理,統(tǒng)一辦案思路,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可以考慮參照適用上述司法解釋。
作者: 惠波
(作者單位: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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