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ontract,現(xiàn)在多譯為“合同”,我以為不分場合、不分情況一律譯為“合同”是不妥的。因為我們中國人看見“合同”一詞就想到一個書面的、寫成一條一條的文件,可是contract一詞的含義范圍卻要廣泛得多。contract不限于書面的文件,口頭上也可訂contract,打電話也可以訂contract,甚至于不說話也能訂contract,例如在報攤上付錢買份晚報或買票搭乘公共汽車。contract就是有法律約束力的協(xié)議,只有較重要的contract才采取書面形式。所以一般的、泛指的contract應當譯“契約”,例如law of contract應當譯“契約法”,較重要的、書面的contract才譯“合同”,例如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可以譯“國際售貨合同”。
2.intellectual property,不知道當初為何譯成“知識產(chǎn)權(quán)”,以后竟然以訛傳訛廣泛沿用至今,而且訂入法律,實在可嘆!這個詞組不論按字面上譯、按含義譯都不能譯 “知識產(chǎn)權(quán)”。intellectual一詞根本沒有“知識”的意思,它與“知識”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作為名詞intellectual指“知識分子”,但是在intellectual property詞組中intellectual顯然是形容詞而不是名詞,何況“知識分子”與“知識”并不能劃等號,即使退一萬步對號入座地硬譯,也只能譯“知識分子產(chǎn)權(quán)”而不能譯“知識產(chǎn)權(quán)”。當然,譯“知識分子產(chǎn)權(quán)”也是錯的。從含義上看,何謂intellectual property?它是指對于智力勞動所創(chuàng)造的智力產(chǎn)品或智力成果的權(quán)利,主要包括版權(quán)、專利權(quán)、商標權(quán)等,所以應該譯為“智力產(chǎn)權(quán)”。我們的前輩嚴復曾說,“一名之立,旬月踟躕”,我們今天對待譯名何等需要那樣的認真精神!譯名宜慎重,不要隨便譯,使用現(xiàn)有的譯名也該慎重,尤其不要隨便跟著別人使用、傳播錯誤的譯名,應該抵制錯誤的譯名!
3.joint venture.這個術語譯時要當心。因為按其原來的意思,是指短期的臨時性的合伙,可是現(xiàn)在又常用來表示“合資企業(yè)、合營企業(yè)”。所以翻譯時要依據(jù)上下文及其他情況來判定該譯“短期合伙”還是譯“合營企業(yè)”。
4.jurisdiction.除了管轄、管轄權(quán)、審判權(quán)、審判機構(gòu)等釋義外,還有一個釋義,即“法域”或“法律管轄區(qū)域”,意思是自有一套法律制度的區(qū)域。一個國家可能是一個法域,如法國,也可能有許多法域,如美國的50個州每個州都是一個法域!耙粐鴥芍啤保梢哉f是“一個國家、兩個法域”。
5.jurisprudence,除了法理學外,jurisprudence還有一個釋義,即“判例”,裁決的總稱。lawyer不一定總是指律師,它也可能是指“法學者”或“法律工作者”。international lawyer并不是“國際律師”,而是研究國際法的“國際法學者”。
6.remedy,該詞在法律文件中常用,它并不是“治療、療法、醫(yī)藥”的意思。它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執(zhí)行、保護、恢復權(quán)利的方法,或補救權(quán)利所受侵害的方法,應當譯“補救方法”或“補救”。具體地說remedy(補救方法)包括什么內(nèi)容呢?主要有支付損害賠償金,另外有強制令 (injunction)、依約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的裁定、法院宣告(declaration)等。法律文件中的redress、relief與remedy意思相同,也可譯為“ 補救方法”或“補救”。常常有人將remedy譯成“救濟方法”,這個譯法比較舊,而且容易被誤解為災難的救濟,所以不合適。還有人譯“賠償”,這也不妥,因為在remedy中,賠償固然是常見的辦法,但卻不是唯一的辦法。還有一個常見的提法:exhaustion of local remedies,這是一條原則,意思是在外國人的權(quán)利受到侵害時,首先應當尋求所在國法律規(guī)定的補救方法,只有在使用過所有的所在國補救方法仍無效果時,才能尋求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索賠的要求。所以譯“充分使用當?shù)匮a救方法”為宜。有人譯“耗盡當?shù)匮a救方法”,這個“耗盡”是什么意思,恐怕不好懂。
7.injunction,常譯為“禁止令”或“禁制令”,這不大合適,因為法院為injunction包括兩種情況,它可以禁止你做某件事 (prohibitory injunction),也可以命令你做某件事(mandatory injunction),若譯“禁止令、禁制令”就只適用于前一種情況,而不適用于后一種情況。所以injunction該譯“強制令”或“法院強制令 ”。只有prohibitory injunction才宜譯“禁止令”或“法院禁止令”。
8.act or omission .譯“作為或不作為”,表示兩方面的行為,積極和消極的行為,都是行為。例如一個鐵道扳道工因為醉酒沒有按時扳動道岔以致發(fā)生撞車慘劇,事故的原因就是扳道工的omission“不作為”。有時根據(jù)上下文,也可將act or omission譯為“行為或不行為”。
9.wrongful act.“不法行為”,指的是違反法律規(guī)定、違反法律義務的行為,對此是要承擔責任的。它是一個法律上的概念,不是道義上的概念。有人將此詞組譯成“不當行為”或“錯誤行為”,都是“不當”或“錯誤”的。
10.estoppel,個人認為譯“禁止翻供”不妥,因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詞,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證詞等等。這個術語也是英文法律術語沒有適當譯法的一個例子。我勉強譯為“禁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這兩個詞的意思差不多,都譯“應有的注意”。與之相反則是negligence,沒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構(gòu)成negligence(過失)。有的辭典將due diligence譯為“克盡職責”是不大合適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譯“法人”,與自然人相對。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譯“法人實體”。不少的詞典將body corporate譯成“法人團體”,那是錯誤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譯成“減罪情況”,不甚妥。因為所減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罰。還是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用語,譯為“減輕處罰情節(jié)”較好一些。
1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譯成“人類共同遺產(chǎn)”,這樣譯很不好,人類并未全部死絕,何來“共同遺產(chǎn)”?現(xiàn)在譯“人類共同繼承的財產(chǎn)”就比較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譯成“通情達理的人”,這是按其普通含義譯的,在法律文件中這樣譯就不合適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譯成“傳票的送達”,不很合適,因為process不僅指傳票,也指其他的訴訟文件如起訴書等,所以以譯“訴訟文件的送達”為宜。
17.cross-examination,好幾個詞典將其譯成“盤問”、“盤詰”或“反復訊問”,都譯得不對。按照英美法系的審判制度,起訴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傳喚證人出庭作證,在庭上先由要求傳證人的一方向證人提問,然后再由對方向證人提問,也就是起訴方訊問被告方的證人或被告方訊問起訴方的證人,即雙方交叉訊問證人,這就是cross-examination,譯“交叉訊問”為宜。
英文法律術語,往往并無定譯,有各種各樣的譯法,有時雖然有一個通用或常用的譯法,可是這個譯法并不合適,甚至是錯誤的。這個問題很值得我們翻譯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討。首先應當重視,不要覺得無所謂、關系不大,隨便找個詞就用上。術語譯得不準確,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譯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