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陜西省千陽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鄧峰(化名)訴馬強(化名)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使情緒對立、矛盾易激化的雙方當事人最終握手言和,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2009年5月12日,鄧峰和馬強簽定了一份買賣合同,約定由鄧峰購買馬強的石料。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等作了約定,其中合同第三條約定:鄧峰一次性給付馬強訂金人民幣4萬元,如鄧峰違約,馬強不退還訂金。合同簽定后,鄧峰做了部分前期準備工作。2009年5月27日,馬強給鄧峰出具了一份終止合同的說明,以所賣石料價格低為由,要求終止合同,并退還鄧峰訂金4萬元。后兩人多次協(xié)商未果,鄧峰起訴到法院,要求馬強返還定金4萬元,并賠償其他損失1.6萬余元。
庭審中,原、被告對訂金與定金爭議較大,鄧峰提供給法庭的協(xié)議書中,已將“訂金”涂改為“定金”,馬強協(xié)議上仍為“訂金”。一字之別,4萬元該不該返還?鄧峰主張,將訂金改為定金,是經(jīng)過馬強同意的,只是未馬強手中的協(xié)議;但馬強對此予以否認。后法官就證據(jù)效力如何認定、“訂金”與“定金”在法律上的不同含義以及違約金等對作了通俗易懂的解釋,鄧峰終于作了讓步,愿意放棄雙倍返還“定金”的要求。法庭緊接著又給馬強做工作,要求馬強對鄧峰為前期準備工作而支出的實際費用予以適當賠償,在法官耐心細致的調解下,雙方當事人終于達成了一致意見,馬強賠償鄧峰經(jīng)濟損失4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