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新公司法的實施,有關股東知情權的訴訟案件明顯增多。作為公司股東固有重要權利的股東知情權,其享有及時、充分了解公司經營情況及相關信息的權利,是股東正常行使各項股東權的前提。但是,在實踐中,公司的控股股東往往操縱公司,指使管理層阻撓小股東查閱公司賬簿,使小股東很難了解公司的經營內幕。同時,由于小股東缺乏對公司的了解,也無法作出準確的決策及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最終使自己的收益權得不到保障。
近日在廣州判決的一宗股東知情權案例,對此類糾紛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義:公司一直經營不錯,但是其年度財務報表卻顯示連年虧損。作為公司股東之一的李先生認為年報有問題,因此連續(xù)4次申請要求查閱公司的會計賬簿,但都遭到了拒絕,李先生因此將公司告上了法庭。該案也成為了廣州首例股東知情權糾紛案。經審理,李先生的訴求均得到了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的支持。
法院判決可以查閱原始憑證
李先生所在的廣州市陽河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陽河物業(yè)),其前身是國有的一個房管站,2003年改制為股份制公司,負責原轄區(qū)內的公房和商鋪的租金代收。
近年來,陽河物業(yè)的年度財務報表中顯示,公司的經營狀況持續(xù)處于虧損狀態(tài)。作為31個股東之一的李先生認為,公司的經營狀況一直不錯,怎么就會連年虧損?因此,他對此認為“有些不可思議”,也由此對公司財務狀況的不透明感到非常不滿,要求查閱會計賬簿,并于2009年1月至6月間先后4次提出查閱賬目(收支情況)。但是,其要求均被公司董事會拒絕。于是,李先生以其“股東的知情權受損”為由將公司告上法庭。
在廣州市荔灣區(qū)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股東應該在怎樣的范圍內行使知情權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被告陽河物業(yè)認為,股東知情權應當在一個合理、合法的范圍內,而且行使該權利不應該影響公司的正常運作,更不應該損害公司利益。
原告李先生認為,根據公司法規(guī)定,查賬是一項重要的股東權利,陽河物業(yè)以種種理由拒絕原告的查賬侵犯了股東的合法利益。
荔灣區(qū)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李先生作為該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成立以來的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因此,法院就此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李先生的訴求,要求該公司提供其成立以來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給李先生查閱。
一審判決后,陽河物業(yè)不服,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陽河物業(yè)認為,會計法是用于“規(guī)范會計行為”,不應用于解決股東和公司之間的糾紛。因此,一審判定其需提供的“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它輔助性賬簿”已經超出會計賬簿的范圍。
廣州中院審理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了物業(yè)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執(zhí)行法官見證當場清點賬簿
荔灣區(qū)法院主審此案的法官認為,原告作為被告公司的股東,依法對被告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即使不直接參與被告的經營管理,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guī)定,來了解公司的日常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由于原告已經多次書面要求查閱公司成立以來的賬目,但被告至今沒有合理的拒絕要求,也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的查賬動機可疑,也沒有證據表明原告會損害公司的合法權益。
該判決由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現場執(zhí)行。日前,荔灣區(qū)法院執(zhí)行局法官以及原告等人來到陽河物業(yè)。雙方對股東能否查閱公司賬簿明細方面很快達成了一致,但是在具體如何實現股東查閱權上,雙方一度出現分歧。
最后,在法官見證下,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約定在1個月的時間里,每天上午上班時間,李先生及其代理人到陽河物業(yè)查閱公司賬簿,但是根據相關法律不得拍照或者復印公司賬目,但允許手工摘抄。隨后,在法官的見證下,雙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清點了賬本,但考慮到“公司也要正常運作”,原告方將賬簿封存的請求并沒有獲得支持。
允許股東委托律師一起查賬
“本案的判決及執(zhí)行,不僅明確了股東知情權的行使范圍、行使股東知情權的條件、當事人訴訟地位的確定及審理程序的選擇和實體如何判決等相關法律問題,而且,對知情權的執(zhí)行也給予了明確,如法院允許股東委托的具有相關資格證的會計師以及律師亦能一同查閱會計報表,還允許手工摘抄賬目內容,這在司法實踐中都是一種突破!崩钕壬脑V訟代理人、廣東聯(lián)合發(fā)展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艷波告訴記者,新公司法頒布以來,廣州首宗股東知情權糾紛案件取得了令人滿意的結果,這對維護小股東們的知情權具有重大意義,在全國這類案件很多,但大多不了了之,因而此次小股東勝訴具有示范意義。
有司法界人士指出,因為公司經營活動的相關資料置備義務是由公司履行,拒絕查閱的主體一般也是公司,所以作為侵權人知情權訴訟的被告一般應當是公司。但是股東知情權訴訟案件往往又是由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控股股東非法阻撓而形成。董事、高管人員此時的行為,一般不看作職務行為,而應視為個人行為。
但是,有專家指出,新公司法第34條對股東查閱會計賬簿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即公司有合理理由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但其并未對“不正當目的”作出界定。在司法實踐中,對股東行使會計賬簿查閱權目的正當性難以把握。由于認識的不統(tǒng)一,易產生相互矛盾的裁判,從而影響法律的權威性和統(tǒng)一性,希望司法解釋加以界定或作出原則性規(guī)定。
“雖然修訂后的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作了比較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對知情權的行使仍存在不明確,如會計賬簿可以查閱的界限,查閱的具體方式、時間、地點、是否可以委托專業(yè)人員代為查閱、審計等等!睆V東華安聯(lián)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耿爽認為,針對上述問題,需要司法解釋加以明確或立法修訂時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