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家科技公司托運了一臺液晶電視,結果收貨人只收到電視底座,電視屏幕不翼而飛。因與物流公司多次交涉賠償問題未果,科技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物流公司賠償其電視屏幕價值5000元。近日,北京市豐臺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物流公司賠償科技公司雙倍運費120元。
科技公司訴稱,2009年9月28日,該公司委托物流公司運輸一臺型號系37FS81C的康佳液晶電視(帶底座),價值5550元。由于物流公司運輸途中沒有盡到適當?shù)墓茇浟x務,導致交付運輸?shù)碾娨暀C單屏無法找到,該單屏價值5000元。隨后,科技公司多次與物流公司交涉賠償問題,但均未達成協(xié)議,遂將其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物流公司賠償其5000元。
庭審中,物流公司辯稱,科技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丟失的貨物價值5000元,而且雙方簽訂的運輸合同中已經(jīng)明確約定,不保價情況下所發(fā)生的貨物毀損,按照60元運費的二倍進行賠償。因此,他們不同意物流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jù)《合同法》規(guī)定,貨物損毀、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本案中,運輸合同中已明確提示,托運人如認為有加重自己責任或超出自己權利的,首先,雙方可重新約定,如無異議,請簽字(在雙方簽訂的合同中,原告已在此簽字);其次,運輸合同的貨物保價與賠付部分約定,托運人自愿保價,貨物未保價的,毀損、滅失后賠償金額不超過貨物損毀或滅失部分運費的二倍;再次,托運人自愿選擇了貨物不保價,且亦未事先聲明貨物價值、品牌、規(guī)格、型號。綜上,雙方簽訂的貨物運輸合同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F(xiàn)貨物發(fā)生滅失,賠償金額理應以合同約定的二倍運費為限,故判決物流公司賠償科技公司120元。
對于上述判決,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