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使用集體土地法定程序和條件
一、征收土地報批程序。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報批前,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就當將擬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征地告知書》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同時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墩鞯馗嬷獣窇斣跀M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張貼。征地按規(guī)定告知后,應當填寫《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征地告知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的青苗,搶建或突擊裝修的地上附著物,征地時不予補償。
第二步:征地調查確認。在征地告知后,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調查核實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和數量等,據實填寫《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以及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應對調查結果予以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確認表》作為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依據,不作為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農戶或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是否同意征地的憑證。知情確認屬于征地審查報批的必備材料。
第三步:組織征地聽證。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就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聽證告知后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聽證書面申請的,視為放棄聽證。放棄聽證的,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可在《征地告知書送達證明》備注欄內書面記載,由經辦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第四步、報批用地。
(一)組織報批材料,報批材料主要有:
1、建設用地項目呈報材料“一書四方案”即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征收土地方案、農用地轉用方案、耕地補充方案、供地方案;
2、補充耕地證明協(xié)議;
3、征地補償費用標準、安置措施的說明材料;
4、征地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書;
5、被征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要求聽證的,聽證筆錄;
6、占用林地的,提供林業(yè)主管部門出具的《使用林地審核同意書》;
7、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審核意見;
8、農用地轉用計劃通知書;
9、土地權屬地類面積審核表及集體土地所有權證;
10、建設項目用地勘測定界成果報告書及勘測定界圖這他化;
11、擬占用土地的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總體規(guī)劃圖;
12、補充耕地位置圖(在1/1萬分幅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上標注);
13、失地農民簽署的知情確認材料。
(二)報批用地:根據批準權限,根據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上的位置,分城市批次用地和村鎮(zhèn)批次用地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等形式上報。
(三)審查并批準用地:由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審查批準,對于程序合法、要件齊全的依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國家產業(yè)政策和用地政策,對上報的建設項目用地進行審查并批準用地。
(四)繳納有關稅費:用地經批準后,按規(guī)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和耕地開墾費,稅費繳清后方可領取用地批文。
第五步兩公告一登記。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用土地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xù)。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范圍內公告。被征地農民在該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制訂之前有權申請聽證,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聽證申請的,應當組織聽證。
第六步、補償安置。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yè)人口的安置途徑。
在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時應當除履行上述程序之外,在報批前還需要辦理用地預審即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和項目備案、核準即有發(fā)展改革部門對該項目的立項。
二、審查報批的條件。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fā)專項規(guī)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guī)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征用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用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
(三)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用。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四)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guī)定;
(五)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guī)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