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跡不清屬締約過失 擔保責任必須照負
王瓊因擴大經(jīng)營,急需一大筆資金。好不容易與個體戶鐘媛談妥,可鐘媛又提出必須有還款實力的人提供擔保。王瓊很自然地想到了好友劉萍。由于劉萍本來就對王瓊擴大經(jīng)營有看法,總認為王瓊操之太急,結局必定兇多吉少,加上10萬元借款不是一筆小數(shù),因而心里有一萬個不愿意。可考慮到兩人的關系,劉萍又實在撕不下面子,只好硬著頭皮答應。但在鐘媛事先擬寫好的擔保合同上簽字時,劉萍多了個心眼,故意胡亂地寫上五個字,然后簽上了自己的大名。 王瓊擴大經(jīng)營的結局不幸被劉萍言中,僅僅六個月的時間,王瓊便虧得幾乎一無所有。2005年2月20日,鐘媛鑒于王瓊在到期后未付貸款本息,遂將劉萍告上了法庭,要求劉萍依擔保合同承擔清償責任。 此時,劉萍不禁為自己的聰明高興,因為她故意胡亂寫的五個字是“不同意擔!。而鐘媛卻認為她寫的是“我同意擔!薄5,雙方都無法舉證證明各自的主張。甚至由于五個字的字跡實在糊涂,竟連文檢部門也不能鑒定出字的意思。當然,究竟是什么意思,只有劉萍心中有數(shù),也最有發(fā)言權。許多人認為,出于鐘媛無法明確五個字真實意思,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訴訟原則,鐘媛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即法院應駁回鐘媛的訴訟請求。然而,法院的判決卻讓“最有發(fā)言權”的劉萍支付10萬元借款本息。
也許還有人認為,劉萍之所以敗訴,是因為其如不愿意擔保就不必在擔保合同上簽字,按照交易習慣,在擔保合同中簽名即視為同意擔保。其實不然,本案關鍵在于鐘媛與劉萍都存在締約過失,應按其責任大小分別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1、鐘媛提供的擔保合同屬格式合同,劉萍有權就是否同意擔保簽署意見,即不能推定“在擔保合同中簽名即視為同意擔!。由于鐘媛提供的格式合同中并沒有明確告知擔保人,簽名即視為同意擔保或如不愿擔保也不必在合同中寫“不同意擔!保瑥亩斐赡芊裨趽:贤泻炇鹨庖,有“可以”或“不可以”兩種解釋。對此,《合同法》第四十一條“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具體到本案,也就是應作出不利于鐘媛的解釋,不能按交易習慣推定劉萍同意擔保。 2 、本案擔保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合同的成立、生效,必須有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中,如果劉萍所書的是“不同意擔!保f明意思表示不一,合同明顯就不成立,更談不上生效;如果鐘媛認為李萍所寫是“我同意擔保”,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鐘媛就必須提供證據(jù),但卻未能提供,即不能證明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是說,無論從那方面考慮,都不能反映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也許有人要說,都是劉萍胡亂簽寫“惹的禍”,但是字跡沒有統(tǒng)一的格式,生活中允許對同一個字有不同的書寫方法,鐘媛也沒有釋明必須用何種字跡書寫。 3、鐘媛具有締約過失。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地違反先合同義務,造成對方當事人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對劉萍書寫的內(nèi)容進行審查,既是鐘媛的權利,也是鐘媛的義務,在不了解對方字跡內(nèi)容的情況下,鐘媛有權要求劉萍加以明確,規(guī)范書寫。然而鐘媛卻未加審查,對可能出現(xiàn)的問題,應當注意而沒有注意,存在過于自信,即具有主觀過失。 4、劉萍亦具有締約過失。劉萍如果不愿意為王瓊擔保,就應該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但劉萍礙于情面,故意胡亂地寫上讓人無法認識的“不同意擔保”五個字,無疑是有意誤導鐘媛,造成鐘媛認識上的重大失誤,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構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締約過失,必須根據(jù)該法條處理,即“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鐘媛的損失當然地包括了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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