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糾紛案中,一旦借款事實成立,利息的計算問題即成為當事人間爭議的焦點。在實務中,在利息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及逾期還貸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等方面發(fā)生爭議頻繁出現(xiàn),是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難點。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爭議的正確處理對于借貸糾紛的解決具有重要意義。本文結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浙江省高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分析民間借貸案件中利息爭議問題,并提出了防范利息爭議的方法。
一、利息約定不明的處理
1、自然人間借貸沒有約定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的,一般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質,合同當事人之間本身具有的特定關系。這種互助的公序良俗應予保護,故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guī)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我們認為法律這一規(guī)定主要針對的是自然人之間基于互助的目的臨時性借貸而做出的。如果偏離互助的目的,用于經營的,除非沒有約定,否則即使約定不明,也應尊重當事人約定了利息的真實意思表示,由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具體支付標準個案認定。
2、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間的借貸,除非明確約定無須支付利息的,否則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確定利息。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間的借貸一般用于生產經營。借款人使用借款是為了獲得收益,而出借人同時還要承擔借款人可能因經營不善無能力償還借款的風險。為了體現(xiàn)公平原則,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間的借貸除非明確約定無須支付利息的,借款人都應向出借人支付利息。根據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出借人與借款人如果就利息支付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xié)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二、逾期還款的利息與違約金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息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一般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2、未約定逾期利息或者約定不明的,在實際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對當事人之間的借款關系認定為無息借款,但是借款人不能按期歸還借款時,出借人可以請求借款人自借款逾期之日起或者自權利主張之日起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損失。
3、未約定逾期利息或者約定不明,但約定了借期內利息的,出借人可以參照約定的借期內利率或者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fā)【2003】251號)第三條關于罰息利率的規(guī)定,以約定利率再上浮30%—50%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張逾期還款利息。但一般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
2、同時約定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一般情況下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或者違約金,抑或是同時主張,但由于逾期利息本身就具有違約金的性質,考慮到公平原則,出借人主張的最高金額不應超過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計算的利息。需要明確的是,這里的“違約金”應指借款人逾期還款的違約金,而不涉及借款人與出借人就其他違約行為約定的違約金。我們認為如果借貸雙方就諸如逾期支付利息等約定了違約金,其約定條款仍得適用。
三、借款人在借期內向出借人支付相關款項是支付利息還是返還本金?
雙方可以就此問題進行約定。沒有約定的,主張是本金或者是利息的一方可以舉證證明其主張。無法證明主張成立的,根據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的規(guī)定,應視為利息。
四、防范利息爭議的方法
經過分析實務中出現(xiàn)的上述爭議以及處理方案,可以通過以下方法防范利息爭議的產生:
1、約定清楚借款用途。在利息約定不明或者沒有約定時,借款用途是利息是否需要支付及支付多少的重要參考因素。在利息不便約定清楚或者有其他原因不能進行約定時,把借款用途約定清楚是最低要求。
2、盡可能明確利息支付時間、利率高低。借貸合同條款清晰明確是保證借款追回的重要憑據。在可能的情況下,約定清楚利率和利息支付時間有利于防范利息爭議,還可以對逾期利息進行約定。
3、最好能約定借款人不按期支付利息時賠償違約金,這與逾期利息及逾期還款時的違約金性質不同,有可能在訴訟時得到裁決機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