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星酒店以食宿優(yōu)惠吸引張學友入住,沒想到優(yōu)惠給了,廣告打了,張學友卻不來了。酒店一紙訴狀將安排張學友行程的文化公司告上法院。江蘇省無錫市崇安區(qū)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此案。
2007年底,張學友來錫開演唱會。負責張學友在錫行程的文化公司向無錫一正在試營業(yè)的五星酒店提議,只要酒店為文化公司的員工及演職人員提供食宿優(yōu)惠,公司不僅贈送酒店價值7萬元的演出入場券,安排張學友下榻該酒店,還允許酒店借張學友演唱會進行自由宣傳。
酒店正想借張學友之名為酒店開業(yè)造勢,于是爽快地同意了文化公司的提議,免費提供2個豪華套房供張學友及其經(jīng)紀人入住,以每天260元價錢向文化公司提供原價1280元的房間,只要文化公司保證在酒店消費5萬元,酒店就為其提供餐飲優(yōu)惠。雙方簽好合作協(xié)議后,酒店立馬為張學友入住一事張羅了。酒店花了5萬元為張學友中國巡回演唱會制作了巨型廣告,為酒店的客人舉辦了幸運抽獎活動,獎品就是文化公司答應贈送的演唱會門票,不但如此酒店還把開業(yè)日期定在張學友入住之日。
不料張學友及其經(jīng)紀人得知此事后,對文化公司的安排表示了強烈反對,不愿意為酒店開業(yè)助興。一番協(xié)商后,張學友最終入住了其他酒店,文化公司之前答應贈送的演唱會門票也不給了。
優(yōu)惠也給了,廣告也打了,張學友不來了,門票也不給了。酒店沒拿到文化公司贈送的門票,只好自掏腰包買了20張演唱會門票送給抽獎的客人。酒店多次找到文化公司協(xié)商賠償事宜,對方一拖再拖,無奈之下酒店于2009年6月將文化公司告上了法院,認為文化公司違反合同約定,不安排張學友入住酒店,為酒店帶來了極大的經(jīng)濟損失和名譽損失,要求文化公司賠償其廣告費5萬元、門票7萬元,支付結欠的餐飲費22000余元。
文化公司辯稱,文化公司并未違約,酒店舉辦開業(yè)儀式勢必影響演職人員的吃飯住宿,為演唱會帶來不便,張學友雖未入住原告酒店,但也沒有對入住其他酒店一事進行宣傳,故對原告酒店不會產(chǎn)生影響。而且合同上寫明文化公司提供酒店7萬元門票,不是要免費贈送7萬元門票,而是為酒店預留價值7萬元的門票保證酒店能購買到。事實上酒店并未向文化公司購買7萬元門票,給文化公司造成了損失,文化公司將保留反訴的權利。文化公司不僅允許酒店借張學友入住及演唱會一事造勢宣傳,還為其提供了宣傳畫冊,演唱會內(nèi)場廣告位等,即使張學友最終未入住,也沒有影響到宣傳的效果,加上酒店提供房間也是收取費用的,雙方權利義務是對等的,故文化公司不能賠償相關損失。
最終雙方在法官調解下達成協(xié)議,文化公司補償酒店3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