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吞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3580余萬元 |
原上房公司總經(jīng)理秦金龍被判無期 | 本報上海1月21日電 趁企業(yè)改制之機隱匿公司巨額收益大肆侵吞國有財產(chǎn)。今天上午,中祥集團總裁、原上?h房地產(chǎn)總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jīng)理秦金龍及在其公司任財務經(jīng)理、監(jiān)事長的丁蓓莉、張勇,在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一審宣判。
秦金龍因犯貪污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00萬元;丁蓓莉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40萬元;張勇因犯貪污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人民幣20萬元。
上海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秦金龍、丁蓓莉、張勇身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款,其中秦金龍侵吞公款3580余萬元,丁蓓莉、張勇侵吞公款1820余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懲處。3名被告人的行為屬共同犯罪,其中秦金龍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丁蓓莉、張勇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張勇能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罪行,依法應認定為自首。丁蓓莉、張勇歸案后認罪、悔罪態(tài)度較好。本案贓款尚未被3名被告人實際分配,已被全部追繳到案。綜合上述情節(jié),作出前述判決。
(敖穎婕)
■案件回放■
●1992年12月,上房公司經(jīng)原上海縣政府批準征用了懿德地塊共2536畝土地用于住宅建設。次年4月,上房公司與當時的上海居住區(qū)綜合開發(fā)中心簽訂協(xié)議書,約定由后者以5.94億元的價格從上房公司取得懿德地塊的聯(lián)合開發(fā)權。但此后雙方并未完全履行協(xié)議,因此該地也未得到實質性開發(fā)。直至2000年5月,懿德地塊始終處于閑置狀態(tài)。與此同時,1999年11月,上房公司開始為企業(yè)改制而進行審計、評估,在此期間,該公司向審計單位提供了已過有效期的懿德地塊土地使用權證等資料,但未提供相關土地管理部門在2000年要求上房公司上報懿德地塊未開發(fā)原因及實施現(xiàn)狀的書面通知等材料。審計、評估單位根據(jù)上房公司提供的相關材料,將懿德地塊原收入及投入成本費用調整至預收、預付款項目,而未列入轉制資產(chǎn)。
●2001年4月,上房公司以6.3億余元的價格將懿德地塊使用權轉讓給了新世紀公司,然后以中祥公司名義收取轉讓費。秦金龍始終未如實申報懿德地塊使用權應屬上房公司以及該地塊被轉讓等事實,從而隱匿了該地塊轉讓收益。經(jīng)審計,扣除相關動遷成本費用,懿德地塊轉讓收益達8079萬余元;扣除已上交企業(yè)所得稅2640萬余元,尚有5439萬余元被秦金龍隱匿于中祥公司賬內。除了懿德地塊之外,在公司改制期間,秦金龍還伙同丁蓓莉、張勇采用偽造借款協(xié)議等方法,隱瞞了龍柏地塊在改制前已轉讓的事實,侵吞龍柏地塊土地轉讓收益6174萬余元,扣除已上交企業(yè)所得稅1330萬余元,尚有4844萬余元被3人隱匿于中祥公司賬內。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扣押、查封、凍結了中祥公司及其關聯(lián)公司、秦金龍、丁蓓莉等人名下房地產(chǎn)、存款、汽車等大量財產(chǎn),本案贓款已經(jīng)全部追繳到案。3名被告人中張勇系主動到案,并如實供述了全部罪行。
圖為秦金龍等三被告人在法庭上接受審判。
陳永良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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