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里傳來哭喊聲 五人假冒他人孩子謊稱被綁架 作者: 文/范靜 圖/李欽鵬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假冒孩子哭聲打電話,使他人誤認為自己孩子被綁架,然后要求其向指定賬戶中匯款。日前,被告人張昊、張宇光等4人分別被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了1年至10年6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處1000元至2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呂相欽被法院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罰金人民幣2000元。
2008年8月27日,被告人張昊與張宇光經(jīng)預謀,共同準備作案工具,在廣東省東莞市通過撥打被害人王先生的電話,謊稱其已經(jīng)綁架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索要贖金。被害人王先生在誤以為其兒子被綁架的情況下,在海淀區(qū)國家氣象局內(nèi)建設銀行等地向被告人指定的銀行卡帳戶中匯入人民幣30萬元。
2008年11月4日,被告人張昊、張宇光在安徽省合肥市通過撥打被害人萬女士的電話,謊稱已綁架被害人之子,向被害人索要贖金。被害人萬女士在誤以為其兒子被綁架的情況下,向被告人指定的銀行帳戶中匯入人民幣9萬元。
2008年12月15日,被告人張昊、張宇光、劉俊杰、吳凱被抓獲,被告人劉俊杰被抓獲后主動上交所得贓款人民幣1.9萬元;被告人張宇光被抓獲后主動上交銀行卡1張,卡中共有人民幣22.64萬元;被告人張昊被抓獲后主動上交銀行卡1張,卡中共有人民幣14.26萬元。2008年12月16日,被告人呂相欽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主動上交所得贓款人民幣1.5萬元。起獲贓款人民幣29.4萬元已退還被害人王先生,另有贓款人民幣10.9萬元現(xiàn)扣押在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昊、張宇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詐騙被害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俊杰、吳凱明知所取錢款系詐騙所得贓款,仍積極協(xié)助,具有共同的犯意,系詐騙犯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劉俊杰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吳凱詐騙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法院責令其予以退賠。被告人呂相欽明知所取錢款系犯罪所得贓款,仍積極協(xié)助,幫助犯罪分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贓款,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張昊、張宇光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劉俊杰、吳凱在共同犯罪中僅起輔助作用,系從犯,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劉俊杰、吳凱均減輕處罰。被告人呂相欽犯罪后能夠自行向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且全額上交了犯罪所得贓款,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昊、張宇光、劉俊杰均能夠主動上交犯罪所得贓款,被告人吳凱認罪態(tài)度較好,法院就此情節(jié)均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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