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包括因工受傷與因工死亡兩個不同階段不同情形的賠償。工傷賠償需要計算的項目繁雜,計算標準不一,支付責任承擔者也不是單一的。針對現實中發(fā)生的工傷事故,很多用人單位或是工傷受害者及其家屬、親人有時一籌莫展。針對這種現狀,筆者試以《工傷保險條例》及《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厘清如下,以供參考:
一、受害人未死亡的情形 1、醫(yī)療費 醫(y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康復性治療費=醫(yī)療費=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條件: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享受康復性治療費待遇的條件:到簽訂服務協(xié)議的醫(yī)療機構進行康復治療。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三款、《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六款
2、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人數×天數×70%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3、交通食宿費 交通食宿費=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職工因公出差交通費標準×往返次數+職工因公出差住宿費標準×天數+職工因公出差伙食費標準×天數 享受條件:經醫(y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tǒng)籌地區(qū)以外就醫(yī)。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條第四款。
4、輔助器具費 輔助器具費=配置標準×器具數量 條件:由工傷醫(yī)療機構提出建議,經勞動能力簽定委員會確認需要輔助器具。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8條
5、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及陪護費 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職工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 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支付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可延長,延長期限不超過12個月,即最長也不超過24個月。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一、二款。
停工留薪期內的陪護費,需要支付,但尚無明文規(guī)定按什么標準進行計算。 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guī)定處理: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條
6、生活護理費 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0% ⑵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 ⑶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情況 生活護理費=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2條
7、傷殘補助金 傷殘補助金=本人月工資×月數 一級:24個月 ;二級:22個月 ;三級:20個月 ;四級:18個月 ;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 ;七級:12個月 ;八級:10個月;九級:8個月 ;十級:6個月。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
8、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本人月工資×百分數 本人月工資:實務中一般按定殘前十二個月的平均月工資計算。(無明文規(guī)定) 一級至四級:一級:90% ;二級:85% ;三級:80% ;四級:75%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條件:從評殘后到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xù)之前。退休后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基金補足差額。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五級至六級:五級:70% ;六級:60% 。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由工傷職工所在單位補足差額。 條件:難以安排適當工作。如能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適當工作,則發(fā)放正常工資。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一款。
9、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在北京市兩項合并計算)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賠償基數×月數 賠償基數為:本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一級至四級不享受。因為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要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工崗位,享受傷殘津貼,所以就不存在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的問題。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五級至六級:五級30個月、6級25個月。 條件之一:①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 ②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 ③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第二款、《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七級至十級: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 條件之一:①勞動合同期滿終止 ;②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③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二)、(三)、(四)項規(guī)定解除勞動關系的;④用人單位依法破產、解散的。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工傷職工距法定退休年齡超過5年(含5年)的,應當支付全額的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不足5年的,每減少一年扣除全額的20%,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全額的90% 。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或辦理退休手續(xù)的,不享受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 法律依據:《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6條。
10、舊傷復發(fā)待遇 享受上述1、2、3、4、5的待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
二、受害人死亡的情形 1、喪葬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2、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 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 孤寡配偶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40%+10%) 其他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 其他孤寡親屬每月撫恤金=工亡職工本人月工資×(30%+10%) 以上配偶及其他親屬所得撫恤金之和不應超過工亡職工本人生前的工資。 供養(yǎng)親屬的范圍: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因工死亡職工供養(yǎng)親屬范圍規(guī)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統(tǒng)籌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8~60個月) 北京市的以乘以48個月為標準。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34條
4、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待遇 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只享受喪葬補助金,標準如上述1計算方式。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5、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享受上述1、2所述待遇。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
三、受害人因工發(fā)生事故而下落不明的情形 從事故發(fā)生當月起3個月內工資照發(fā) 。 支付責任:工傷職工所在單位。 從第4個月起停發(fā)工資,由受供養(yǎng)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標準如前述二?2方式計算。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受害人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前述二?1、2、3項目及方式計算。 支付責任:工傷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四、再次發(fā)生工傷的待遇 工傷職工再次發(fā)生工傷的,按前述有關項目的方式計算。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43條
五、特別注意事項 如果用人單位應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以上各項費用均由用人單位負責。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0條
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yè)補助金,由于工傷保險條例授權各地自行確定。因此,各地是不一樣的。 請參考之人注意結合當地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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