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守交通規(guī)則是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但有些人卻對交通規(guī)則視而不見,隨意亂闖紅燈,被撞后最終被判自擔部分責任。2009年12月16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亂闖紅燈被撞的受害人自擔五成責。
2009年5月5日晚11時,張軍駕駛小車在南昌市洪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桃花路口,由西向北左拐彎時,由于未確保安全,未靠路口中心點左側拐彎,遇崔琰騎自行車由北向南闖紅燈,兩車發(fā)生相撞事故,造成崔琰受傷,住院治療兩個月。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隊認定:張軍、崔琰負本此次事故同等責任。經司法鑒定:崔琰的傷殘程度為拾級。事發(fā)時該肇事車在某財保江西分公司分別投保了交強險和金額為5萬元的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后雙方因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協(xié)議,故崔琰到法院起訴。
法庭上原告崔琰訴稱:“被告張軍未確保安全,致使我受傷。故請求判令被告賠償我醫(yī)療費等合計85000元!
被告張軍辯稱,本次事故由原告和被告負同等責任,被告在事故中也受到了損失,原告的訴請過高。
被告某財產保險江西分公司辯稱,該公司根據原、被告的責任劃分,在保險條款的約定范圍之內承擔合理合法的費用。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張軍駕駛車輛左拐彎時,未確保安全和靠路口中心點左側拐彎,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三)向左拐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轉彎時開啟轉向燈”之規(guī)定,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一定原因,故被告張軍對該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損失應承擔其相應的責任。原告騎自行車未按交通信號燈通行,其行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通行:(四)遇有停車信號燈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車線以外!敝(guī)定,也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故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鑒于事故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故保險公司應在其保險合同規(guī)定的限額范圍內承擔賠付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張軍承擔。
據此,法院依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判決某財保江西分公司從交強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崔琰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55000元、從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原告崔琰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后續(xù)治療費、鑒定費,合計5萬元的50%,須賠付25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