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與職工協(xié)商,口頭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結(jié)果被判雙倍賠償。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qū)法院日前審結(jié)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判決用人單位支付雙倍賠償金,并為職工辦理“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退工單。
法院審理查明,楊某于2007年7月至無錫某俱樂部工作。雙方簽訂了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書面勞動合同一份。2008年12月25日下午,俱樂部口頭通知楊某解除勞動合同,并向楊某支付了1500元經(jīng)濟補償金。楊某隨后向仲裁部門提出仲裁,仲裁部門裁決俱樂部為楊某補辦退工手續(xù),退工理由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楊某加班工資及賠償金差額合計9345元。俱樂部對裁決不服,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勞動合同截止日期為2010年12月31日,而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法律事實的情形下,提前口頭通知與楊某解除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及合同約定,應當認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工資以及雙倍賠償金。
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quán)益,法院同時判令用人單位向楊某出具退工單,并在退工單上注明退工理由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防止對楊某再就業(yè)產(chǎn)生不利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