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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mào)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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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約定不明如何處理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1/25 16:34:00 |
按照《合同法》第12條的規(guī)定,履行期限是合同內(nèi)容的組成部分,只有確定的履行期限來臨,債務人才負有全面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才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在履行期限到來之前,當事人之間的合同雖然成立,但是債務人并不承擔現(xiàn)實的履行債務的義務,債權人也不能請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履行期限的確定與否,對于當事人的利益有著重大影響,因而成為合同內(nèi)容的一個主要的組成部分。 但是,在經(jīng)濟活動活動中,由于種種原因,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中履行期限的約定往往并不明確,并對整個合同的履行形成障礙。從鼓勵交易出發(fā),合同法并不因履行期限的約定不明確就宣告合同無效,相反,還為此確立了一系列的規(guī)則,將履行期限明確化。首先,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就履行期限達成補充協(xié)議;不能達成補充協(xié)議的,履行期限可以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其次,按照《合同法》第62條的規(guī)定,如果按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履行期限,那么,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里的“隨時”不能理解為合同成立之后的任何時間。法律規(guī)定,“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這是對債權人、也是對債務人的要求。也就是說,債權人、債務人應該從誠實信用的原則出發(fā),協(xié)助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給對方必要的用于準備履行合同義務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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