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債權的時效保護
作者:蔡廷倫來源中國法律門戶網(wǎng)
案例:甲有限責任公司系一混凝土生產(chǎn)企業(yè),常年給各建筑工程公司供應施工用混凝土,基本每筆業(yè)務均簽訂合同,對混凝土標號、單價、購買數(shù)量、送貨方式及付款條件等進行約定。但由于建筑工程建設工期長、三角債現(xiàn)象普遍,甲公司回收貨款總是因各種原因被拖延,資金周轉(zhuǎn)受到影響,甚至有些貨款因時間太長,根據(jù)合同約定付款條件,已過訴訟時效。
問題:對長期拖欠或即將超過訴訟時效的貨款,甲公司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評析:目前建筑市場三角債已不是個別現(xiàn)象,能夠按照合同付款的工程幾乎沒有,所以甲公司要求建筑工程公司按合同支付貨款似乎也不現(xiàn)實,如果一出現(xiàn)違約就起訴,則容易破壞雙方合作關系,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失,怎樣不破壞合作關系,又能有效保護債權的實現(xiàn)?甲公司應注意如下問題:
1、完善供貨合同,每筆供貨均應有送(收)貨單,要求收貨方簽字確認。有權簽字人員最好在供貨合同中注明,或為簽訂合同時的代表人;
2、定期進行帳目核對,雙方確認出具書面的供應貨物結(jié)算單,結(jié)算單應加蓋雙方公章或有授權代表人簽字;
3、對于拖欠時間較長,面臨將過訴訟時效或已過訴訟時效的結(jié)算單,可利用財務對帳手段要求其重新對帳確認,對于拒絕對帳的企業(yè),可以采用郵寄催款函、對帳確認函或錄音的方式搜集證據(jù)。
法律依據(j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chǎn)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qū)Ψ疆斒氯怂徒恢鲝垯嗬臅,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小貼士:公司股權登記包括內(nèi)部登記和外部登記。內(nèi)部登記是指登記義務人對公司股權構成及其變動情況、股東信息等記載于股東名冊的制度。外部登記則是公司登記機關對公司股權的初始設立、變更或注銷等重要事實記載于商業(yè)登記簿冊,并予以公示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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