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去銀行申請住房貸款,拿著抵押合同準備好好研究一下,銀行職員對他說:“難道與銀行簽臺同你還不放心?”
的確,按照傳統(tǒng)觀念,銀行是最正規(guī)的,最保險的地方。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銀行商業(yè)化,一些銀行機構在抵鉀貸款中固定的合同格式確有值得商榷之處:
一、條約明顯不平等
在合同中不少條款偏向銀行利益,以保證銀行的利益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受到損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銀行的利息高,令人望而生畏;二是按揭成數偏低,年限偏短,超過10年的微乎其微;三是銀行的附加條件大多;四是銀行要求開發(fā)商必須到指定的保險公司投保,一次性交納各種保險費用,使業(yè)主負擔過重。
二、合同條款超出了銀行管理職責范圍
如有的合同規(guī)定:“抵押人之任何財產遭受扣押和沒收時,銀行即有權處置該房產!必M不是讓借款人整日如驚弓之鳥?又如有的合同規(guī)定“抵押人不按時繳交有關購房合約或抵押物的任何稅款或物業(yè)管理費等,銀行可以行使變賣抵押物的權利!蔽飿I(yè)管理費,購房稅費屬于其他稅費管理部門范圍。這樣的合同條款似乎讓人感覺到一旦房地產抵押了,產權人及房地產將被銀行全方位監(jiān)管。
在與銀行簽合同時也應留個心跟,當合同中出現“抵押人不得向抵押權人提出任何賠償要求”等字眼時,你就應該格外留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