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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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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 |
出處:法律顧問網(wǎng)·涉外m.jeanmcdaniel.com
時間:2009/10/15 18:07:00 |
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在不改變合同的內容的前提下將其全部的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經(jīng)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第一,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須以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為前提。合同尚未訂立或合同關系已經(jīng)解除,合同轉讓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無效,依合同產(chǎn)生的權利義務自始無效,也不存在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如果合同是可撤銷合同,雖然在被撤銷前合同權利義務可概括轉讓,但轉讓后,原合同當事人的撤銷權應當視為已經(jīng)拋棄。 第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必須經(jīng)對方同意。因為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在轉讓合同債權的同時也有債務的轉讓,為保護 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因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而使另一方受到損失,所以法律規(guī)定,必須經(jīng)另一方當事人的同意,否則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第三,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包括合同一切權利義務的轉移。包括主權利和從權利,主義務和從義務的轉移。但專屬于債權人或債務人自身的權利義務除外。 第四,原合同當事人一方與第三人必須就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達成協(xié)議,且該協(xié)議應符合民事法律行為有效要件。 第五,權利義務的概括轉移應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例如,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關于合同中權利和義務概括轉讓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根據(jù)《建筑法》的規(guī)定,承包單位不能將自己的全部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必須依法經(jīng)有關機關批準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必須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六,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還須遵循合同法的下列有關規(guī)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據(jù)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按合同法的規(guī)定可向受讓人主張抵銷。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債權人轉讓權利或者債務人轉移義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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