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工作時間制度是以標準工時為原則,以非標準工時為例外,用人單位只要遵守標準工時制度,則可以不實行“雙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6天,每天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鐘。這就是說,如果有用人單位這樣安排工作時間,那么即便員工在周六工作,而且每周僅休息一天,用人單位的做法也是合法的,而且不違法勞動法關于加班加點的規(guī)定,無需向員工支付周六工作的加班費。
既不實行雙休,還要在周六工作,竟然不算加班,這是為什么呢?這個問題涉及到對我國勞動法關于標準工時制度的規(guī)定,我們需要對其有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正確的理解和把握這個問題,不僅對用人單位規(guī)范內部勞動人事管理起到重要的作用,而且對于員工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有正確的指導作用。
標準工時制度是指法律規(guī)定的,在正常情況下員工在一個晝夜中工作時間的長度,一周中的工作日天數,并要求各個用人單位和員工普遍遵守的基本工時制度。標準工時制度是用人單位確定員工工作時間的標準和基礎,是非標準工時制度的計算依據和參照標準。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國務院令第174號)的規(guī)定,我國目前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這一標準工時制度,每周至少休息一天。而且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工作時間。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實行統(tǒng)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企業(yè)和不能實行前款規(guī)定的統(tǒng)一工作時間的事業(yè)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又根據勞動部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fā)(1994)289號)中對第36條的理解精神,再結合國務院令第174號精神,企業(yè)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標準工作時間范圍內合理安排生產和勞動時間,但每日不能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能超過40小時。
因此,實踐中如果有企業(yè)根據自身特點,安排員工每日工作不超過6小時40分,從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一天,則這完全屬于在標準工作時間范圍內合理安排生產和勞動時間,符合國務院關于標準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也沒有突破。
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yè)工作時間既不存在違法問題,也沒有延長工作時間的問題,所以,員工即便在周六工作,但企業(yè)仍無需支付加班工資。
提醒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企業(yè)要進行上述操作,必須首先要建立健全規(guī)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然后,規(guī)范考勤制度,使員工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6小時40分。只有這樣,才能夠既保護了員工的合法權益,又充分發(fā)揮了工時制度的最大效用,有效降低用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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