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8月8日晚21時左右,馮某在一弄堂口站街賣淫,黃某(系馮的丈夫)與他人在出租房里看電視。朱某酒后與馮某因嫖資發(fā)生糾紛,之后,黃某的表侄告知黃某,其妻被人打了。黃某急忙趕出去,發(fā)現(xiàn)朱某滿身酒氣,走路東倒西歪,遂雙手抓住朱某的肩膀,用膝蓋在朱某的腹部頂了一下。朱某被頂擊后轉身離開,搖搖晃晃地走了十幾米后倒下,送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尸檢報告證實,朱某生前患有較嚴重的動脈粥樣硬化癥,并伴有腹主動脈瘤形成;死亡原因是腹主動脈瘤破裂致大失血而死,腹部外傷是造成腹主動脈瘤破裂的誘發(fā)因素。
[分歧]
本案審理過程中,產生了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第二種觀點認為,黃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種觀點認為,本案屬于意外事件,黃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理由如下:
首先,故意傷害罪的“故意”與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有明顯區(qū)別。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具有特定的內容,具體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傷害(毆打)行為及傷害(毆打)行為的結果的認識與希望或者放任的態(tài)度。一般生活意義上的“故意”只是表明行為人有意識的實施某種行為,但不具有故意傷害罪“故意”的內容。本案被告人用膝蓋頂了被害人一下就停止了,而傷害的部位是人體肌肉組織、脂肪結構最豐富的腹部,一般情況下不足以傷害對方。因此可以看出,被告人僅僅具有一般毆打的意圖,不具有故意傷害罪的“故意”。
其次,被告人不具有預見能力和預見義務。被告人系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年輕農民,其文化水平和生活閱歷決定了行為人不可能預見到被害人系特異體質者(指因患有嚴重疾病或其他原因而導致身體素質與正常人不一樣的人),也沒有這樣的預見義務。對此類案件,主要看行為人對被害人實施毆打行為時是否知道被害人系特異體質者,以及毆打行為與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之間是否存在著因果關系。從本案被害人的情況來看,被告人也難以預見其為特異體質者(患有血管瘤),而被害人正值壯年,身體表面沒有癥狀。
再次,被告人的傷害行為與被害人的傷害結果之間不構成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故意傷害罪中,引發(fā)損害后果的原因除了傷害行為外,一般來說還有很多其他的因素,這些因素的介入可以影響傷害行為與損害后果的關系。由于主要原因決定結果的性質,故意傷害刑事案件的審理首要目的就是要查明被告人的傷害行為在眾多的因素中,是否是損害結果的主要原因,只有在傷害行為合乎必然地引起損害后果,在此基礎上才能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本案中,應看被告人對這些因素是否明知:如果明知,則構成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否則只可能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或者屬于意外事件。依據(jù)尸檢報告,被害人死于腹主動脈瘤破裂,但尸檢報告難以確定造成被害人動脈瘤破裂的外力來自被告人的毆打行為,所以依照“疑罪從無”的刑法原則,被告人不應當對死亡結果承擔刑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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