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她人使用的治療儀無療效,年過六旬的付女士卻將她人退貨的治療儀買下,又以無療效為由向法院起訴,主張退一賠一要求給付人民幣4.2萬元。日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對付女士之訴,判決不予支持。
朱女士曾患有慢性盆腔炎多年,在2007年4月中旬,朱女士向醫(yī)療器械公司購買了數(shù)臺納米波治療儀治療婦科盆腔炎疾病,被上海市六醫(yī)院診斷為尿路感染,因治療儀對疾病無療效,朱女士遂向醫(yī)療器械公司提出退貨要求。經多次交涉,于2007年11月10日,朱女士將其中一臺大型治療儀,折價2.1萬元“轉讓”給該醫(yī)療器械公司的付女士,公司法定代表人則在該協(xié)議上簽名“同意”。之后,朱女士繼續(xù)在醫(yī)院進行盆腔炎治療。
2008年10月,62歲的朱女士向法院起訴,以該公司虛構治療儀的療效,要求另外幾臺治療儀退一賠一,法院判決由醫(yī)療器械公司返還朱女士差價7398元,賠償價款33194元。
已離開了該公司的付女士,得知該訴訟情況后,認為法院判定該治療儀無治療婦科疾病和泌尿系統(tǒng)疾病的功能,現(xiàn)轉讓的治療儀已歸她所有,也向法院起訴要求退一賠一,以轉讓的治療儀價格為2.1萬元,要求判令給付4.2萬元。
法庭上,醫(yī)療器械公司辯稱涉案治療儀,是出售給案外人朱女士的,后朱女士要求退貨,公司不同意退貨。當時付女士在該公司工作,得知該情況后提出由她折價購買下該治療儀,付女士認為該治療儀尚在“三包”期內,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公司法定代表人為證明轉讓治療儀仍在“三包”期內,而作了簽字。而公司從未將該治療儀出售給付女士,不同意付女士的訴請。
法院認為,付女士當時是該公司的員工,明知朱女士退貨理由是治療儀對其疾病沒有療效,仍與朱女士以折價形式購買了該治療儀,該行為證明付女士對治療儀有瑕疵是明知的,無論是朱女士或者是醫(yī)療器械公司,在付女士購買該治療儀時并無欺詐行為,付女士要求退一賠一無事實和法律根據(jù),遂判決對付女士之訴判決不支持。
法律鏈接: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guī)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護。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我國制定消法時,采用了不是消費者就是經營者的“二分法”。借鑒美國懲罰性賠償制度,規(guī)定消法四十九條,其立法目的是要動員一切受欺詐的消費者同經營者的欺詐行為作斗爭。但其未預見到會發(fā)生以獲得雙倍賠償為目的的“買假索賠”案件。
由于“買假索賠”案件的原告,其訂立合同的目的,不是“為生活消費的需要”。因此,按照消法第二條的規(guī)定,應當肯定他不是消費者,他的權益不受消法保護(而應當受其他法律如合同法保護),不應當適用消法四十九條(而應當適用合同法五十四條第二款)。 中國法院網(wǎng) 李鴻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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