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中年時,丈夫得了不治之癥。王某傾盡全力來維持丈夫的生命。鄰居洪某中年喪妻,對王某的日常生活給予了很多幫助,王某很感激,而王某的丈夫想到自己不久于人世,愛妻為給自己治病已是傾家蕩產,將來無依無靠,而對洪某也比較熟悉,覺得人挺好的,所以王某的丈夫便從中撮合,王某和洪某終于相愛,在王某丈夫死后,兩人登記結婚組成了新的家庭。
鄭某得知此事,即撰寫了題為《破鏡終圓》的通訊,并被某報刊登。文章中涉及了王某和原丈夫之間的一段私生活,王某見到報紙后非常氣憤,認為鄭某未經(jīng)其同意,擅自公開自己的私生活,毀損其名譽。王某要求鄭某在報紙上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鄭某辯稱,自己的文章通篇都出于褒揚的口氣,贊美原告沖破封建世俗偏見,勇敢追求幸福生活的事跡,絲毫沒有損害王某名譽的動機。事實上,王某名譽也未受到任何損害,相反使讀者更加贊揚王某的情操,提高了其社會評價。請問,鄭某的這種行為算不算侵權呢?
【評析】
名譽是社會對特定人的品行、才能、功績等方面的評價的總和,而對名譽權的侵害是對某人好的名聲的詆毀。如根據(jù)道聽途說或捏造事實,散布他人有不法行為等,即是對他人名譽權的損害,而如果捏造事實鼓吹某人是“活雷鋒”等則是對其名譽的“拔高”,這種行為就不能認定為侵犯該人名譽權。
鄭某的行為雖然不屬于對王某名譽的“拔高”,但也沒有毀損其名譽,所以,不應認定其侵犯了王某的名譽權。但是,鄭某公開了王某不愿公開的私生活,這種行為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他侵犯了王某的隱私權!半[私”是私生活中不足為外人知道的事實,也稱生活秘密,隱私并不一定是丑事,其內容完全可能是真善美,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公開他人的隱私被認為是對他人名譽的損害,即將公民的隱私權納入名譽權的范疇,認為隱私權屬于名譽權的一部分。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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