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嘉善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案,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嘉興分公司被判給付原告胡萍萍重大疾病保險金1萬元。
2000年10月28日,胡萍萍經(jīng)保險公司業(yè)務員的介紹和推銷,參加了康寧定期保險,并繳納保險費480元。雙方于同年10月31日簽訂了個人保險投保單,約定保險金額為壹萬元。保險合同中,康寧定期保險條款約定了責任免除,并通過“釋義”、“注釋”對免除范圍進行了解釋。2008年5月29日至6月9日,胡萍萍因患風濕性心臟病等疾病入院治療,之后申請理賠遭拒。
法院審理后認為,保險公司用格式注釋形式作出的專業(yè)性解釋,縮小了“心臟病”范圍,免除或減輕了理賠責任。鑒于該條款過于專業(yè),普通人難以理解,法院因此不予支持保險公司以此為由拒絕理賠的行為。(杜 宇 張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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