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大代表逃跑看逮捕制度的完善 中國青年報 作者:楊濤
廣東梅州市一人大代表石育清用340張白條,侵吞公司資金3000多萬元。梅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該人大代表已經(jīng)涉嫌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但考慮到對方的人大代表身份,未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在今年5月中旬潛逃,此事在司法界引發(fā)爭議。(《南方日報》6月9日)
梅州市檢方不對石育清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理由有幾點:一、他是人大代表;二、不抓人是希望能對此案進行調(diào)解;三、最重要的是他不會逃跑、不會串供、不會危害社會!肮膊块T對他(石育清)進行半年多的偵查,他都沒有跑過,要跑早就跑了!睓z方還說,“不逮捕不等于放縱,我們建議公安機關進行直訴,公安機關將直訴材料移交到我們檢察院,我們再起訴到法院。檢察機關對石育清不采取強制措施,讓法院去判決!
如果能排除人情或者其他法外因素,我個人認為,梅州市檢方不逮捕的理由并非不能說通。逮捕只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只是保證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手段,不采取逮捕的強制措施,并不等于不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鑒于逮捕是對未定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涉及剝奪其人身自由,各國對于實行逮捕、羈押之類的強制措施都很慎重。在西方國家,對于類似我國“逮捕”的強制措施——羈押的適用率通常在40%左右,這遠遠低于我國的標準——2007年全國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別是91.6%、90.5%、89.2%。近些年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多次強調(diào)應當降低逮捕率,對于“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不宜逮捕。因此,不能因為事后出現(xiàn)犯罪嫌疑人逃跑的事件,就認定當初梅州市檢方的做法是錯誤的。
梅州市檢方的做法之所以會引起爭議,除了人情等法外因素外,一個重要原因就在于法律在“逮捕必要性”以及其他相關監(jiān)管措施方面的不完善、不到位。目前,法律對于是“逮捕必要性”的表述,僅僅見于《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采取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绷攘葦(shù)語,根本無從分辨現(xiàn)實中千差萬別的情形,對于什么樣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qū)彙⒈O(jiān)視居住等方法,足以防止發(fā)生社會危險性”,不但民眾爭議很大,檢察機關自身也難以把握。比如,對于石育清,檢方認為沒有“逮捕必要”,而公安機關和其他人士認為他有“逮捕必要”。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就容易給檢察機關“選擇性執(zhí)法”留下空當并引發(fā)公眾的質(zhì)疑。
而且,對于不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管措施也很不到位。西方國家逮捕率比較低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他們對未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管比較到位,各種信息共享,犯罪嫌疑人想逃跑比較難。我們國家雖然有取保候?qū)彽闹贫,但這種制度對于犯罪嫌疑人的約束無力,犯罪嫌疑人很容易借機逃跑。而法律對于逃跑者的處罰比較寬松,被抓捕后,并不會受到從重或者加重的處罰。
所以,在犯罪嫌疑人石育清逃跑一事中,更應當看到與逮捕相關的制度應該完善。我們有必要明確“無逮捕必要”的標準,加強對“無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的監(jiān)管,對逃跑的取保候?qū)、監(jiān)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加大處罰力度。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zhuǎn)載而來,本站刊載內(nèi)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nèi)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zhuǎn)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