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因私釀車禍車主疏忽也攤責
作者:孫安亮
日前,山東省五蓮縣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雇員擅自駕車外出導致交通事故而引發(fā)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李某系車主張某的雇傭司機,2008年6月,無證駕駛張某的普通貨車與劉某的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劉某車輛、貨物及人員受損。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劉某負事故次要責任。
庭審中,車主張某提供證人,證實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李某不是履行職務行為,實是未經(jīng)同意擅自駕車外出,返回途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劉某雖對張某的證人證言提出異議,但沒有提供相反證據(jù)予以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在駕駛車輛過程中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造成交通事故,應承擔60%的賠償責任。車主張某對車輛管理不力,應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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