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婚前繼承取得一套房屋,婚后由于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得到一套更大的房屋,夫妻倆購買、裝修這套新房花了5萬多元,還欠下2萬元債務,現(xiàn)在雙方要離婚,房屋歸誰所有?債務如何清償?福州市中級法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房屋歸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2.7萬元作為房屋增值部分的補償,2萬元債務由雙方共同承擔。
陳某于1966年10月通過繼承取得一套位于福州臺江區(qū)、面積約50平方米的房屋。1975年10月,陳某與徐某結婚。2000年8月,舊城改造房屋拆遷,新取得的安置房有58.57平方米,夫妻倆為購買、裝修這套新房花去5.4萬余元,并欠下2萬元債務。2005年10月,陳某向法院提出和徐某離婚的請求,對于這套新房的歸屬和債務的承擔,雙方發(fā)生了爭議。
法院認為,應當將新房區(qū)分為陳某婚前個人財產部分和拆遷后房屋增值部分:婚前個人財產部分屬于陳某所有;增值部分為房屋拆遷安置后新房新增價值,即夫妻雙方為購買、裝修新房花去的5.4萬余元,這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在由陳某取得新房所有權的情況下,陳某應該向徐某補償房屋新增價值的一半計2.7萬元。夫妻雙方為購買、裝修新房欠下的2萬元債務,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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