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得違章未罰車
訴求賠償被駁回
近日,一車輛買賣合同糾紛案的原告姜某因訴求不當,被湖南省漢壽縣人民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
2008年3月17日,姜某以10萬余元從彭某處購得一輛重型半掛牽引車。同年10月12日,姜某使用該車在廣東營運時,由于使用偽造的駕駛證致車輛被交警扣押。獲知該車在本次違章之前在廣東省尚有13次違章行為未作處罰,且其中10次發(fā)生于他購車之前。姜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與彭某簽訂的機動車轉讓協(xié)議,返還其購車款,并賠償其車輛被扣押期間的公路養(yǎng)路費、保險費及營運收入等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車輛買賣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姜某購車之前,該車在廣東境內(nèi)的違章記錄系案外人所為,由于目前省際之間的交警對車輛違章記錄尚不能資源共享,彭某對該車在廣東省的違章情況不知情,沒有故意隱瞞違章事實的行為,不構成合同欺詐。且車輛在廣東被扣系因姜某使用假駕駛證所致,據(jù)此,法院判決駁回姜某的訴訟請求。(丁恩友 丁 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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