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叫板基金業(yè)違約沉疴 南方基金公司遭到質疑 法制網記者 周芬棉
“基金合同明明有約定,收益分紅,白紙黑紙,為什么竟有十六只基金公然違約!”業(yè)內人士直呼。南方基金穩(wěn)健成長貳號成為第一只被受到質疑的基金。 今天,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張遠忠博士向該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發(fā)出公開法律意見書,要求兩者承擔連帶違約責任,對適格基民作出賠償。
南方穩(wěn)健貳號分紅違約
成立于2006年7月25日的南方穩(wěn)健成長貳號,是我國基金規(guī)模位列前三甲的南方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眾多基金中的一個,其托管人為中國工商銀行。 法律意見書指出,據南方基金公司2006年、2007年和2008年年報顯示,南方穩(wěn)健貳號自成立以來,從未向基金持有人分過紅,勇當基金“鐵公雞”。特別是在2007年末,該基金共實現可分配收益高達97.35億元,折合每份可分收益0.6959元之時,仍然絲毫未分。 “這么做明顯與《基金合同》不符。該《基金合同》第15條第3款規(guī)定: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數最多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9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張遠忠說:“《基金合同》第6條第2款又進一步規(guī)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對基金業(yè)一直關注的張遠忠律師說,基金業(yè)違約不分紅,長期以來備受基民指責,據調查,現在有十六只基金都存在類似違約問題。
違約致基民三重損失
張遠忠分析說,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一方違約了,就要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況且在該只基金違約過程中,還給基民造成多重損失。第一層,基民落袋為安的愿望落空,基民沒有得應有分紅;第二層,在現今按規(guī)模提取管理費的模式下,由于沒有分紅,基金公司多提了管理費,使基金財產遭受損失;第三層,因未分紅致使基金規(guī)模不適當的增大,在股市單邊下跌基金收益大幅縮水的情況下,基金財產損失更多,分攤到每一個基金身上損失也就越多!氨热,基金規(guī)模100億,收益為負的40%,基金財產損失了40億;可是如果分紅用去了20億,收益不變,損失只有32億!彼蜗蟮卣f。
適格基民維權有路徑
法律意見書指出,凡是截至到2007年12月31日仍然持有南方穩(wěn)健貳號基金份額的基民,都具備維權的條件。 根據該基金2007年年報披露的信息,南方基金公司向基民分配的利潤總額為97.35億元,基金份額共計13988340872.82份,依《基金合同》關于按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90%的約定,基民持有的基金分紅每份最低為0.6263元。 由于中國工商銀行是該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第6條規(guī)定基金托管人“如發(fā)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的行為,應呈報證監(jiān)會,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等相關規(guī)定,以及《托管協議》第3條:“如果由于本協議一方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基金財產或基金投資者造成損失,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利并且有義務代表基金對違約方進行追償! 張遠忠說,在現有公開的法律文件中,沒有看見作為托管人的工商銀行對基金管理人未及時分配2007年利潤的違約行為采取了任何法律措施。工商銀行的消極不作為也構成違約。工商銀行應與南方基金向基民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依照約定,基民有權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方式行使相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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