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記者 鄭金雄 通訊員 胡林蓉
近日,福建省廈門市湖里區(qū)人民法院對一起房屋產(chǎn)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宣判,確認涉案房屋為原告阿寶所有。
原告阿寶訴稱,1945年,房子由被告阿心的母親做主,典當給了他父親。雙方為此還簽訂了一份典契,典期5年,典銀為新儲幣3萬元。之后,對方一直沒有贖回房子,而阿寶也一直與父親居住在這套房子里。原告認為,按照相關法規(guī),房子過了10年還沒被贖回,就該歸其所有。
被告阿心則稱,其母當時只是出借房子,而不是典當房子。
雙方在法庭上的爭議焦點便是該房子到底是典當,還是借出。
為此,原告阿寶出示了一份1945年的典契。法院先委托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這份典當契約原件進行鑒定,結果是:典契的文字內(nèi)容、語言、文書格式雖然符合當時契約文書要求,但內(nèi)容文字中多處出現(xiàn)現(xiàn)代簡體字;傾向于認定該典契不是1945年時形成的。而中國刑事警察學院也認為:文中多次出現(xiàn)“過”、“擋”、“干”等1956年以后才使用的簡化字,在落款處印章印文顏色較新鮮,傾向于認定是1956年以后形成的。
但原告同時出示了一份錄音證據(jù),該錄音資料系原告與被告的對話,在錄音中,被告阿心在言語中,一再提到“典給你們”這樣的說法,還多次提到“贖回”之類的話語。
法院認為,被告對上述錄音系其本人的陳述并無異議,且根據(jù)錄音資料的記錄,雙方的對話過程系自然對話,被告對有關事實的陳述方式和陳述語氣反映了其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該錄音資料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原告由此贏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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