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謙與劉香夫婦通過人工授精方式生育女兒王蘭,現(xiàn)在夫妻倆離婚,孩子的撫養(yǎng)又成為夫妻爭執(zhí)的焦點。3月27日,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維持一審的終審判決。
2000年,原告劉香經與被告王謙(化名)結婚,2002年5月,被告經診斷患有無精癥,2003年人工授精生育女兒王蘭(化名),小孩出生后隨原、被告及祖父母生活。原告認為被告婚前隱瞞病情,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小孩由自己撫養(yǎng)。被告認為,小孩左腿先天性離位,被告父母兩次帶小孩上北京治療,人工授精及小孩手術被告父母花費重金,為小孩成長費盡心血,不同意離婚。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經調解無效,準許離婚;樯畠含F(xiàn)在原告處生活,從有利于小孩的成長考慮,由原告撫養(yǎng)較妥。判令小孩歸原告劉香撫養(yǎng),被告每月負擔小孩撫養(yǎng)費200元至小孩成年止。
被告王謙不服,提出上訴,在法律上其系孩子父親,女兒與雙方無親疏之分,小孩應歸自己撫養(yǎng)。而劉香認為,王謙與小孩無血緣關系,王謙寄居父母,無固定住所及工作,曾因交通事故受過重傷,對其生理心理有影響,王謙母親患糖尿病,身體差,無能力扶養(yǎng)小孩。自己娘家雖在農村,但經濟尚寬裕,故小孩應由其撫養(yǎng)。
二審法院認為,小孩與王謙雖無血緣關系,但婚生小孩其父母子女關系適用《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然從小孩健康成長考慮,故由母親劉香扶養(yǎng)較妥,故對一審判決予以維持。
(聲明:本站所使用圖片及文章如無注明本站原創(chuàng)均為網(wǎng)上轉載而來,本站刊載內容以共享和研究為目的,如對刊載內容有異議,請聯(lián)系本站站長。本站文章標有原創(chuàng)文章字樣或者署名本站律師姓名者,轉載時請務必注明出處和作者,否則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