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她人身份證結(jié)婚后下落不明的離婚案能否受理? 作者: 楊伍姑
[案情]
劉某系蓮花縣人,他起訴稱:2000年他在廣東打工時與同廠一自稱系“湖南省某縣陳某”的女子相識相戀,2001年劉某與“陳某”雙方來到蓮花縣辦理結(jié)婚登記,“陳某”登記結(jié)婚時所提供的身份證是“湖南省某縣陳某”的身份證。2002年2月“陳某”生下一子,生下孩子6個月后劉某與“陳某”相繼外出打工,2003年雙方一起回到蓮花一次,此后,“陳某”斷絕了與劉某的聯(lián)系。劉某自戀愛到結(jié)婚生子從未去過“陳某”娘家,對“陳某”娘家的情況一概不知。2008年8月,他們的孩子摔傷后,劉某按“陳某”提供的身份證上的住址、姓名和出生日期來到“湖南省某縣”找“陳某”回家照顧孩子,不料,所找到的“陳某”競是一有夫之婦,不是與其結(jié)婚的女子,且與其結(jié)婚的女子是兩個相貌體形完全不同的人,真正的陳某根本不認識劉某結(jié)婚證上的女子。劉某到處找不到該女子,回家后便找到婚姻登記機關(guān),要求宣布該婚姻登記無效未果,遂于2009年2月10日,以“陳某”冒用她人身份證與其結(jié)婚,騙婚騙情后下落不明,致使其苦苦空等了五年為由,向蓮花縣法院提起離婚,并提供了其與“陳某”的結(jié)婚證。劉某所在村委會證明劉某與“陳某”結(jié)婚生子了,其妻自2003年后一直未回到蓮花。
[分歧]
蓮花縣法院對劉某離婚起訴審查時出現(xiàn)了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本院不能受理本案,理由是本案不符合受理的條件。因為本案被告沒有將戶口遷到蓮花,蓮花也不是她的經(jīng)常居住地;被告冒用陳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與劉某結(jié)婚,而真正的陳某是他人之妻,且真正的陳某未與劉某結(jié)婚,她的住址又是在湖南省某縣;劉某之妻的姓名無法知曉,等于沒有被告。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符合受理案件的四個條件,本院應當受理本案,雖然原告稱其妻是冒用陳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與其結(jié)婚的,沒有其妻的真正姓名、年齡和住址,但該起訴狀畢竟有被告,至于該被告是否正當,如何判決離婚,法院可以在審理中查明事實后再作出處理。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是:
本案符合受理案件的條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逼渲小懊鞔_的被告”是指原告控告的相對方,應是明白、確切、具體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沒有被告,起訴不能成立,被告不明確,法院難以送達起訴狀,起訴亦不能成立。該條要求“有”明確的被告,至于該被告是否必須是正當?shù)谋桓,法律并未苛求?
本案原告要求與被告“陳某”離婚,可見,原告劉某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guān)系,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也寫明了被告,至于劉某所寫的“陳某”是不是真正的陳某、是不是正當?shù)谋桓,不能妨礙原告劉某行使訴權(quán)。
對于該案是否屬于蓮花縣人民法院管轄,筆者認為,原告寫明了被告的籍貫和現(xiàn)在的住址不明,而結(jié)婚時被告提供的身份證上是湖南省某縣,經(jīng)原告到該地查找到的“陳某”卻不是其妻,雖然結(jié)婚證上劉某之妻的姓名、出生日期與真正的陳某一致,但該真正的陳某是有夫之婦,她沒有與劉某結(jié)婚,不符合案件的事實,如果劉某向湖南省某縣法院起訴,該院也不會受理,況且湖南受理此案,會引起陳某家庭矛盾、名譽受損等一系列問題。劉某之妻的真正住所地或經(jīng)常居住地等情況不得而知,為此,可以認為本案被告屬于下落不明,依據(jù)民訴法第23條關(guān)于對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關(guān)身份關(guān)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的規(guī)定,應屬于原告住所地的蓮花法院管轄。民訴法第111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據(jù)此,蓮花縣法院對本案應當受理。該院受理此案后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再對本案作出處理,如果有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屬于冒用陳某的姓名、出生日期和住址與劉某結(jié)婚,法院可依據(jù)查明的事實建議辦理該起婚姻的婚姻登記機關(guān)撤銷該婚姻登記。
作者單位:江西省蓮花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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