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款
單位個人均受懲
近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烏魯木齊市新市區(qū)人民法院審結(jié)被告單位新疆春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被告人劉秀蘭、張占虎、董永新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一審以被告新疆春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以被告人劉秀蘭、被告人張占虎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以被告人董永新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萬元。
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新疆春盈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以“向該公司杜仲加工項目投資獲取高額回報,一年可獲利12%,二年可獲利14%,三年可獲利16%的高額回報”的名義,面向社會公眾、特別是中老年人吸納資金。該公司與140名被害人簽訂了《國家重點杜仲產(chǎn)業(yè)化項目借資合同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56.9萬元。這些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用于償還公司前期債務(wù)及個人欠款、購買車輛及辦公用品、租用土地和辦公室、發(fā)放員工工資和向被害人返還到期利息。
法院經(jīng)審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決。(王書林 趙小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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