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破裂有因有果誰有過錯誰付代價
一對夫婦婚后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女方隨后與他人同居生活。女方提出離婚申請后,男方以女方存在重大過錯為由,索要精神賠償。近日,四川省屏山縣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宣判,在準予上述夫婦離婚的同時,判決女方賠償男方精神撫慰金8000元。
方某(女)系屏山縣龍華鎮(zhèn)某村村民,牛某(男)則系該鎮(zhèn)另一村村民。1986年5月,二人在龍華鎮(zhèn)人民政府登記結婚,婚后生育兩名兒女。1996年,二人因性格不合開始分居。分居后,方某與李某同居生活。2008年12月,方某起訴到屏山法院龍華法庭,以性格不合、分居多年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其與牛某離婚。
庭審中,牛某稱,方某自1996年上半年起即與李某公開以夫妻名義同居,其間雖經村組干部多次調解,但方某依然不思悔改。因此,方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給其帶來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為此請求法院判令方某給付5萬元精神撫慰金。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因與被告性格不合而與他人同居,雖經干部多次調解仍然堅持離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為此法院支持原告的離婚請求。鑒于原告在離婚中具有重大過錯,其行為給被告造成了相應的精神損害,根據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應支持被告的請求。
(丁如林 余全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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