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斯琴格日樂因認為金沙在博客上的撰文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后,金沙不服上訴至二中院。記者今日獲悉,二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金沙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金沙停止侵害,向斯琴格日樂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判決。
原審法院經審理確認,金沙在其博客中發(fā)表的文章,稱斯琴格日樂曾公然對其辱罵,對此情節(jié)金沙并未舉證證實,故認定金沙文章基本內容失實。同時,該文章中指稱斯琴格日樂為“潑婦”,并勸斯琴格日樂“看心理醫(yī)生”等內容,貶損了斯琴格日樂的人格。該文章刊登后,被媒體廣為轉載,客觀上造成了斯琴格日樂社會評價的降低。
原審法院作出判決后,金沙以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符合客觀實際為由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金沙采用貶損方式描述斯琴格日樂的言行并將其公之于眾致使斯琴格日樂社會評價降低,其行為構成對斯琴格日樂名譽權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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