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幾份內容不同的遺囑時,應該怎樣處理?
在現(xiàn)實生活中,常常會發(fā)生一個遺囑人立了幾份內容上不同的遺囑的情況。這時應分別情況確定各個遺囑的效力:
。1)、要對各個遺囑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2)如果有兩個以上有效遺囑,其遺囑內容不相抵觸的,則各個遺囑分別發(fā)生其效力,執(zhí)行人應該按照各個遺囑內容執(zhí)行;
。3)如果兩個以上有效遺囑內容互相抵觸的,則應分以下兩種情況處理:
a、如果遺囑人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書、代書、錄音或者口頭遺囑,或者兩個以上的公證遺囑,在這種情況下,根據(jù)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2款的規(guī)定:"立有數(shù)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b、如果公證遺囑與一般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公證遺囑內容為準。我國《繼承法》第20條第3款規(guī)定:"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4)數(shù)份內容互相矛盾的遺囑,如果其中沒有公證遺囑,其他形式的遺囑又沒有注明訂立遺囑的年、月、日,無法確定時間先后的,那么遺囑則全部無效,遺產按法定繼承方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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